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文号:眉府发〔2009〕47号
颁布日期:2009-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眉府发〔2009〕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坚决防止各类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个别地方认识不足、责任不落实,基础工作薄弱,重数量、轻质量和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忧患意识,增强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的紧迫感、责任感,落实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全市21.44万公顷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

二、加大力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和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各类非农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严格依法审批用地。除国家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严禁其他非农建设随意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并切实做好基本农田补划工作。

(三)严格实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在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城镇建设及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流转中,不准以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为代价进行招商引资,变相改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农业用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通过调整区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不准通过修改和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不准突破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不准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四)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各区、县要选择经济社会条件较好,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比例较高的区域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2010年底前,全市建立20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其中:东坡区4个、仁寿县5个、彭山县3个、洪雅县4个、丹棱县2个、青神县2个)。市政府对非扩权区县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达标的,适当给予资金补助。市政府将在年底前对各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工作标准和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的安排和申报。

(五)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各区、县要建立基本农田统计台账,建立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基本农田保护范围、面积、责任人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有关资料,并结合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现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管理。积极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本农田逐块上图,加快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建设,提高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化水平。

三、健全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

(一)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要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面积、等级、地块、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奖励与处罚,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二)严格实行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并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因自然灾害损毁等减少基本农田的,也应予以补划,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三)严格实行基本农田改造培肥制度。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改造培肥规划,并投入建设资金,组织、动员群众,改造中低产田土,完善农田水利设施,确保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和质量的提高。凡利用基本农田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实施科学种田新技术,增施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管护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

(四)严格实行基本农田管护制度。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告基本农田保护区,按国土管理要求设立统一的保护标志,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人和管理人,按组负责,分片管理。市、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监测网点,定期向市、区县政府报告保护区内农田水利设施改善和耕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对策措施。市、区县环保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档案,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田环境的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定期向市、区县政府报告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

(五)严格实行占用基本农田论证、听证及公告制度。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重点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要按规定充分论证,组织听证并及时公告。因规划调整所举行的听证,要落实调整范围、用地面积、涉及农户、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等事项。

(六)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巡查区域为粮、油、蔬菜等生产基地和辖区内国道、省道两侧基本农田等;二级巡查区域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周边、县级道路两侧基本农田等;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周边的基本农田。各区县在三级动态巡查区域内要定期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保护设施维护、是否闲置和荒芜等情况进行动态巡查。一级巡查区域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域不定期随机抽查。各区县要建立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定期报告巡查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

四、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执法监察和动态监管工作,加强事前防范,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耕地和基本农田破坏或损毁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区、县要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对非农建设项目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改变农用地用途、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五、加强领导,督促落实各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各级政府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成立眉山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和农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要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年度考核内容和主要负责人调动离任审计内容,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各级干部必须依法正确规范指导农业结构调整和承包土地流转,引导土地承包户正确处理土地自主经营与依法经营的市场取向和耕地的用途管制的关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和用途管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保护、检测和管理,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支持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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