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经编厂拆迁还建户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等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原经编厂拆迁还建户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等事项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原经编厂拆迁还建户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相关事宜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5〕1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游仙区五里堆9号B宗还建安置房用地使用年限更正为法定最高年限70年,即2068年3月30日止。

二、同意原147户房改房住户还建安置房土地使用年限按原划拨转出让的年限为准,即恢复到年限品迭前其原房改房用地划拨转出让的终止日期2081年4月20日。

三、同意147户以外其余还建安置房住户土地使用年限恢复至年限品迭前其原房改房用地划拨转出让的终止年限。

四、同意将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及还建安置房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12〕15242号)证载面积中商品房用地81647.24平方米使用年限由2068年3月29日延长至2068年6月24日。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62.9558万元后,由你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年限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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