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绵府办发〔2010〕4号
颁布日期:2009-0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精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参加社会保险与享受社保补助资格审定和解缴社保补助费用;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施对象

本市境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被征地农民全部或大部分失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征地后按城镇户口安置的在册农业人口。征收土地时间按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作为征收时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三、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一)按照城镇户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基本养老保险。批准征地时,男满60属岁、女满5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征收土地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其中征地单位12%、被征地农民个人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足额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的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批准征地时当年的实际年龄,从16周岁开始,以征收土地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其中征地单位12%,被征地农民8%)的缴费比例,以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实际足额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单位不再承担交费义务。被征地农民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2、基本医疗保险。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属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8〕9号)的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失地农民个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征地部门按征地当年城镇居民个人筹资额标准计算至全市人口平均余命年,一次性划转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纳入土地成本。

批准征地时,男未满60属岁、女未满50压岁的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或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地部门按征地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10年个人缴费的总额,一次性划转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纳入土地成本,满10年以后由其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自行参保。

3、失业保险。失业农民就业后,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部门要拓展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要加强失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

(二)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地方,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资金保障,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医疗保险。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

对两种安置方式的被征地农民,其家庭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分别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在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及时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要分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包括缴费年限补助、个人缴费补助),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由个人承担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不足部分和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用的和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地部门应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划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布参保和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六、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报土地征用方案时要对上述情况作专题说明。

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查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亍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今后报省市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的,上述情况说明材料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七、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映和上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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