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绵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突然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工作原则,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5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了省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且涉及本市,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事件危害严重,涉及本市且对其他市(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超出了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3)病患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或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危害的;

(2)病患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组织成立绵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主任担任指挥长,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1.1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2)统一部署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应急工作,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县(市、区)应对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对县(市、区)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分析总结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

(5)审核本市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工作方案与应急工作报告;

(6)承担国家、省食安委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日常办事机构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是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食安办副主任担任,工作人员从市食安办和市级有关部门抽调。其在应急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委的决策,为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的具体意见,接收、整理各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报送的信息并及时向省食安办及市应急办报告;

(2)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指导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准备和执行情况;

(3)组织制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4)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和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6)向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7)联系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

(8)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食安办:负责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省食安办及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重大问题、方案的研究;制订和调整由政府管理的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对相关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粮油的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和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和处理等工作。

(4)市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6)市农业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种植、养殖环节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畜禽防疫、检疫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7)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作。

(8)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流通领域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作。

(9)市食药监局:负责与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0)市教体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1)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12)市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需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13)市民宗局: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因清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4)市住建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建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15)市交通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16)市环保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7)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酒类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18)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突发应急科学技术的规划和计划。

(19)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草案;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府食品安全依法行政实施规划;参与协调处理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

(20)市政府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外宣传口径,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

(21)市经信委:负责全市食品工业行业的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2)市城管局:负责协助工商、食药部门对因城区街头流动无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产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临时控制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协助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现场维护;协助公安部门工作,协助进行事故现场清洗和消毒工作。

(23)市水务局:负责对水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24)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理。

(25)绵阳海关:负责对本口岸进出的食品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海关手续,配合绵阳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应急处置。

(26)绵阳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会同绵阳海关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7)检测检验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检测检验工作。

(28)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技术支持、企业联络工作。

2.1.4专家咨询委员会。市食安委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2县(市、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成立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接受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县(市、区)应急委的领导。

3.预警预测

3.1预测

(1)对国内外食品安全信息、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并根据各类致病因素发生的危险性和严重性,对可能发生的食源性疾病和潜在健康影响做出预测,对本市暴发某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进行预测,并按照本预案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2)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应的预测预警信息。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确认后,各单位应当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2预警级别、发布、响应和取消

3.2.1预警级别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分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预警响应

(1)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同时密切跟踪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的建议,适时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2)各成员单位应确保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取消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3.2.4预警取消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参照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执行。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做出应急响应,按照“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协调各部门开展先期处置。

4.1.1Ⅰ级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市长、市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I级响应,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市长、市应急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调集相关市级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在事发后即刻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Ⅱ级应急响应

II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市长、市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II级响应,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办。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市长、市应急委主任或授权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调集相关市级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在事发后即刻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3Ⅲ级应急响应

III级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III级响应。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调集相关市级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在事发后立即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Ⅳ级响应。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调集相关市级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在事发后迅速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5特殊情况应急响应

全国、全省及本市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重大国际、国内活动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预防、控制和处理的,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响应级别,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程序。一般情况下,按Iv级应急标准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如驻绵其他机构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处置

应急响应状态宣布后,成立医疗救治、专家咨询、现场检测与评估、应急救援、新闻发布、事故调查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1)医疗救治。组织卫生、食药等部门成立医疗救治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并负责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的供给。

(2)专家咨询。组织化学、生物学、卫生学、食品学、管理学、法学等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和法律帮助,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并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3)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监测分析样本,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从技术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4)应急救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应急救援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具体应急救援方案,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

(5)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负责组织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适时组织信息发布。

(6)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农业、质监、工商、食药、商务、卫生、公安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处理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追踪源头,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应急人员与物资设备。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负责人与联系人,做好值班、备勤工作,确保联络畅通。

4.3应急结束

4.3.1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完毕,次生、衍生灾害和事故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5.信息报告与发布

5.1信息报告

5.1.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1.2责任报告单位

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是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与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救治机构、食品检测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5.1.3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市、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按以下规定逐级上报,情况特别紧急时可越级上报。一般(Ⅳ级)事故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较大(III级)事故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5.1.4报告内容

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终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危害程度、事故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2)阶段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啄因和过程,以及调查处理、病患人员救治、信息通报、案件处理、责任追究等情况。

(3)终结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受害人救治状况与补偿赔偿情况、事故定性结论、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5.2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可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发布;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的食品安全事故,在市新闻发布工作组的领导下,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1)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在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2)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征用物资补偿、有害食品的无害化处理、清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3)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应当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鼓励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参与,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2总结评估

(1)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终结后1周内,县(市、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向县(市、区)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较大(Ⅲ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终结后1周内,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向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经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专家顾问成立事故处置调查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7.保障措施

7.1信息系统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决策指挥系统信息平台,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7.2监测数据保障

(1)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种植业环境监测、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企业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2)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积累、使用、评估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

7.3物资经费保障

(1)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储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2)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食品安全经费预算中安排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7.4应急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医疗教治、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队伍以及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联系和指导,并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

7.5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绵阳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市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市红十字中心血站负责临床医疗用血的血液质量安全和运输、储存、供应。市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

7.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属地公安机关牵头、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及事故发生单位协助,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7.7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物质运输提供交通保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作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8培训与宣传

市、县(市、区)食安办要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培训。要对公众加强食品安全科学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和质量的问题。二是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的食品安全主要指食品质量及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与食品及其相关产品有关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的修订与管理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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