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1〕119号
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施农用地范围
第二条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食用菌生产场地、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具体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具体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用地等。
第三章设施农用地分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
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根据设施农用地的不同类型,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用地规模。
(一)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二)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四)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第五条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适用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区(园区)和乡镇(街道)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需依程序审核批准。
第七条设施农用地由市(区)国土、农业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共同监管,并将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纳入土地巡查范围,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设施农用地审批
第八条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如下:
(一)经营者申请。经营者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所在地镇(乡)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1、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2、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同集体经济组织在用地协议中明确复垦相关事宜;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需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先补后占的原则使用。可采取委托补、充的方式(缴纳耕地开垦费)进行补充;涉及土地承包经蓄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镇(乡)申报。镇(乡)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相关材料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部门审核。
1、区(园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流转合同、是否属设施农用地等。
2、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审核设施用地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3、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依据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区(园区)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四)市人民政府审批。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经集体会审后,起草请示及代拟批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向经营者颁发设施农用地用地通知书。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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