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1〕116号
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9〕34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0〕4号)和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绵国土资发〔2010〕59号)下发执行以来,对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和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市辖区各类建设项目顺利用地。针对近期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严格执行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切实做到依法征地、据实补偿、和谐拆迁、妥善安置,进一步推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人性化,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市辖区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标准
市辖区现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我市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现行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际制订的,既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又符合绵阳市市辖区实际,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坚决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决心,充分体现了市政府“依法征地、据实补偿、和谐拆迁”的行政理念。涪城、游仙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切实保障市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贯彻落实不走样。市辖区内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要广泛宣传和解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务必严格执行政策及其规定标准,切实维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严肃性,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顺利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二、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在启动拆迁补偿安置前,被征地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认真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进行实地勘测和清点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后报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二)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对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青苗附着物清点登记资料进行抽查复核后,依法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坚决杜绝虚报冒领和擅自拆迁的现象发生。未经抽查复核、未经委托实施拆迁的,不得计入拆迁成本。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时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主动作为,严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关
(一)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出租、转让和出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1、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分局要加大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力度,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要严肃依法查处。
2、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其标准。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要严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关,做到依法拆迁、据实补偿。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抢建的建(构)筑物及虽经批准使用但使用期限已经超过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得补偿。
(二)强力推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涪城区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吴家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汛镇,绵阳科教创业园区和绵阳农科区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以市城乡规划局确定的统规统建房范围为准)内的村、社一律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前述乡、镇(园区)在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外的村、社及市辖涪城区、游仙区所属其他镇(乡)可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
1、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会同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涪城、游仙两区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抓紧编制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统规统建安置住房及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发展用地规划,及早明确统建区域和用地。
2、市国土资源局要督促涪城、游仙两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做好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工作。统规统建安置房用地要通过协调做到早规划、早选址。
3、市辖区内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征地拆迁农房数据为依据,据实申报统规统建住房安置人数。
4、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要认真审查应当进行住房安置的人数并及时提出统规统建住房安置用地的建议意见转市城乡规划局。
5、统规统建安置房原则上由当地区级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融资平台公司组织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能以建筑企业名义进行施工。按现行安置房标准安置后的多余住房,经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批准同意后,按市场化方式公开出售,所得收入全部用于统规统建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支出或弥补被安置农民安置房还房部分的资金不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给予房地产开发公司回报或分成。
6、市、区城乡规划局要按照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审查确认的统规统建住房安置人数,严格控制好建设及用地规模;对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征地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的,必须严格规划控制,其住房一律限高2层半,设置硬化坡屋顶。
7、涪城、游仙两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所属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对未经批准违规修建或超标准修建的建(构)筑物依法严肃处理。市、区房产管理局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在今后征地拆迁安置时不予补偿。市辖区内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昕辖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项目及其用地承担监督和审查责任。一经发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或违法用地,立即报告市、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做好市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工作,做好到龄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被征地应安置人员老有所养。
1、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用地成本的组成部分。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须将应安置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含补偿安置资金不足部分)全额计入土地成本(原则上以社保部门执行的标准计算总额)。
2、市辖区内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依据,据实申报安置人数,并将应社保安置人员名单报当地社保中心。
3、涪城、游仙两区及各园区社保中心按当年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缴费标准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人员的缴费资金方案》,并经当地政府审查认定、签字盖章后,连同社保资金缴费帐户转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4、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按当地社保部门拟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人员的缴费资金方案》,将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资金金额缴付当地社保中心社保资金缴费帐户。剩余两补资金及其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金额拨付到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住房安置补助和年未满16周岁应安置人员一次性生活费补助、未买足15年社保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发放等。由于各种原因已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核实后,报请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将这部分资金返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
四、切实做好市辖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保障和供后跟踪监管工作
(一)严格工业用地供地政策。市辖区招商引资项目尤其是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第五条:“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的规定执行。市辖区内工业用地征地实际各项成本总费用低于13.6万元/亩的,按13.6万元/亩挂牌;征地实际各项成本总费用高于13.6万元/亩的,按实际成本总费用挂牌。凡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有地价优惠的,由负责招商引资的当地人民政府筹措资金,将优惠的地价款按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悉数缴入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坚决杜绝“空头支票”。按现行程序拨付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全额用于拆迁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
(二)建立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供给后,市经信委、市投资促进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涪城、游仙两区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招商引资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和投资开发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不按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动工开发和竣工。土地闲置费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要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置。
(三)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政府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对未按《招商引资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和投资开发条件动工开发建设、利用土地的,或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供地地价款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涉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企业搬迁技改,按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五、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涪城、游仙两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对2009年以来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9〕34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0〕4号)和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绵国土资发〔2010〕59号)的情况进行全面认真自查,对违反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标准、违规使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要认真组织清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将自查整改情况专题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将于2012年2月中、下旬组织市国土、财政、审计、监察、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办等部门对各地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将按照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市审计局要对涪城、游仙两区及五个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对拖欠、截留、挪用、挤占、平调、么分和虚报冒领被征地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要坚决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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