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校外午托机构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校外午托机构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攀办函[2014]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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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校外午托机构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校外午托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帮助校外午托机构排查不安全因素,整改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参加校外午托机构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的意见》(攀办发〔2011〕1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近期组织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对全市校外午托机构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20日。
二、检查内容
(一)举办者资格。校外午托机构举办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或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房舍安全情况。举办校外午托机构的房舍必须符合国家房屋安全标准,已办理房屋产权证,通风、采光良好,照明达标,无污染和强噪音,周边环境安全,治安情况较好,水、电、路畅通。不得在高污染区设置午托机构,不得将简易建筑、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违法建筑、危房及其他不适于午托的房屋作为午托机构用房。
(三)设施配备情况。校外午托机构应设置活动室、盥洗室、厨房、休息室,应配备适合学生身高的桌、椅、床。学生午休的双层床须配有安全档板,做到一人一床。学生所用床上用品须是全棉制品,被褥、垫絮、枕头须是合格产品。
(四)食品安全情况。校外午托机构要参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校外午托机构承办人(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确保学生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1.校外午托机构应到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并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3.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4.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5.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及原辅料采购进货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6.校外午托机构不得制作凉菜。规模较大(100人以上)的应进行食品留样,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
7.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食用食品后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辖区内街办、居委会、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五)环境卫生情况。
1.场所。午托场所必须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场所使用集中空调的应具备送新风系统。
2.用具消毒。床上卧具由午托经营者提供的,每人固定床位,至少一周更换一次床上卧具并清洗消毒,平时卧具有污渍应及时更换。
3.场所消毒。做好午托学生的体温观察,午托学生出现体温异常的及时与家长联系送医。要求家长及时反馈学生患病情况,学生中出现患水痘、腮腺炎、猩红热、流感等传染病的,应在疾控中心指导下对卧具、场所进行特定消毒。
4.建立卫生工作相关记录。
(六)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
1.校外午托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保护人员,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午托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2.校外午托机构应安排专人接送午托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校外午托机构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未接到午托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3.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监管。
4.加强对午托学生的安全教育,制定安全预案,组织安全演练,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午托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七)工作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校外午托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无吸毒、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需持有具有资质的体检机构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八)消防安全情况。校外午托机构的房舍及房舍的耐火等级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场地及设施需配置国家要求的相应消防设施。
(九)午托学生登记情况。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对午托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午托机构午托的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学校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午托机构的午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十)服务委托协议签订情况。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与午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中小学生校外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校外午托机构、午托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十一)是否存在学校在职教师在校外午托机构兼职的情况。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午托机构兼职。
三、检查工作安排
(一)明确责任。市教体局为本次安全大检查的市级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住建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为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为本辖区内此次安全大检查的责任主体。
(二)开展检查。本次安全大检查由各县(区)政府从本级工商、民政、消防、食药监、公安、卫生、住建、教育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本辖区范围内校外午托机构情况进行拉网式安全检查。辖区范围内有学校自办的校内午托机构的,各县(区)一并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检查组要当场做好检查时书证或影像资料的收集,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校外午托机构由各部门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处理,无处理依据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检查后,经各县(区)认定不符合攀办发〔2011〕121号文件要求,不能继续举办的,要将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在校外午托机构的门口、周边学校予以公示,并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宣传,劝阻家长送学生到不符合要求的校外午托机构。
各县(区)要通过检查督促校外午托机构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规范校外午托的各类管理行为。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检查结束后集中起来上报,为下一步建立规范校外午托的长效机制做准备。
(三)组织抽查。在县(区)大检查的基础上,市政府从市教体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住建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抽查部分校外午托机构的安全情况。同时,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县(区)下属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四)材料报送。2015年1月30日前,各县(区)政府将校外午托机构检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各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对部分校外午托机构的抽查情况,形成报告于2015年1月30日前报市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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