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汲取“10?20”海峰鑫化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教训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汲取“10?20”海峰鑫化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教训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汲取“10?20”海峰鑫化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教训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攀办函[2014]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14年10月20日凌晨2时50分左右,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未按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至7时21分才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充分暴露出少数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重要性、范围、程序、时限等重视不够、认识不足等突出问题。为汲取这次迟报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防止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发生,现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报送主体。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负责向上级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送工作。
二、报送范围。较大(含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信息;死亡、失踪、遇险事件信息;涉藏、涉稳、涉外突发事件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已经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含较大)以上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的突发事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造成重要影响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其他可能引发较大(含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险情信息。
三、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等基本情况;涉及人数、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领导到场、是否需要支援等处置情况;是否可控等事件态势;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四、报送时限。凡需向市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县(区)政府和涉及的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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