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文号:宜府发[2014]20号
颁布日期:2014-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翠屏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七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2.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

3.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5.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9日

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

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依法做好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翠屏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拆迁人员的房屋安置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

本办法所称青苗,是指被征收耕地范围内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本办法所称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果树、林木。

第三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需要对被征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实施拆迁的,对被拆迁户应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房屋安置:

(一)被拆迁农房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内的,采取货币方式安置或者还房方式安置;

(二)被拆迁农房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外的,全征解体社采取货币方式安置或者还房方式安置;部分征地社采取自建房方式安置。

被拆迁安置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房屋安置,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房屋安置的具体方式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四条对被拆迁户房屋的安置补偿,应当遵循“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面积和实施补偿:

(一)被拆迁户的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根据《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见附件)计算补偿;

(二)被拆迁户的房屋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者规划证件(批准文件),并且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了准建建筑面积的,根据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的准建建筑面积内的实际建筑面积,按照《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计算补偿。超过准建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计算补偿;

(三)被拆迁户的房屋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证明文件),证件(批准文件、证明文件)上未载明准建建筑面积的,根据应进行房屋安置人数,按照下列情况计算补偿:

1.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不含偏房)的,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按照《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计算补偿;

2.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上(不含偏房)的,实行分段补偿:

(1)对人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计算补偿;

(2)对人均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标准表》中同类房屋的80%给予补偿;

(3)对人均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标准表》中同类房屋的40%给予补偿;

(四)被拆迁户的房屋既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又不能提供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但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规定的,根据下列情况计算补偿:

1.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不含偏房)的,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按照《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计算补偿;

2.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上(不含偏房)的,对人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计算补偿;对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户的认定,以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为准。

第五条被拆迁户选择货币方式安置的,征地部门根据应进行房屋安置的人数,一次性计发人均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人均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不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补偿;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计算补偿。

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照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进行抵扣。

第六条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发放标准为:

(一)南岸、赵场、西郊、安阜、白沙湾、象鼻、沙坪等六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和菜坝镇、李庄镇、南广镇范围,每个应安置人员180000元;

(二)其他乡(镇)范围,每个应安置人员120000元。

第七条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政府不再提供安置房,被拆迁人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第八条被拆迁户选择还房方式安置的,征地部门根据应进行房屋安置的人数,按照人均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提供安置房,被拆迁户不支付购房费用。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人均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不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补偿;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计算补偿。

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照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进行抵扣。

因户型设计原因,应安置人员人均可购买不超过基本住房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购买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元。

第九条安置房(含优惠购买的部分)的划拨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安置房建设单位办理到户,所需费用列入安置房建设成本。

安置房(含优惠购买的部分)维修资金的首次交存,由征地部门缴纳、办理,列入征地拆迁成本。

第十条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由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外的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由翠屏区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被拆迁户选择货币方式安置和还房方式安置的,下列人员可以计入被拆迁户的房屋安置人数:

(一)以前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而农转非,但未进行房屋安置、仍共同居住、无其他住房(在被拆迁范围外无农房,无租住公房,无经济适用房、政府统建房、自建房、房改房、集体公房)的人员;

(二)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三)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四)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正在服刑的人员。

第十二条被拆迁户选择自建房方式安置的,其被拆迁农房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同时,按照应进行房屋安置人员每人1000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户新建房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用于新建房的占地青苗、附着物补偿、场地平整、水电设施等。

选择自建房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在征地部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交出房屋的,可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三条被拆迁户选择自建房方式安置的,农房拆迁补偿补助后,由被拆迁户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十四条被拆迁户选择自建房方式安置,被拆迁户相对集中且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等相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户自愿选择的原则,由乡镇政府指导、村社组织、被拆迁户实施,进行集中建设。

第十五条对被拆迁农房的装修(装饰)补偿,被拆迁户可以在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按照《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见附件)计算补偿;

(二)按照每个应安置人员80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

第十六条被拆迁户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执行。

征地部门在实施户外粪池、农排设施、坟墓、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修建的道路等户外构筑物补偿时,可以根据土地面积、构筑物情况,按照不超过2000元/亩标准支付给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的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途和审批程序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征地部门应当在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按照应安置人员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费:

(一)被拆迁户选择货币方式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

(二)被拆迁户选择还房方式安置的,过渡费以实际过渡时间计发,如果过渡期超过12个月,过渡费从第13个月起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提供安置房后,再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过渡费;

(三)采取自建房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12个月过渡费。

第十八条被拆迁户选择货币方式安置或者还房方式安置的,征地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搬迁奖励:

(一)按时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出房屋的,按照每个应安置人员8000元的标准给予按时搬迁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之前搬迁交出房屋的,除给予按时搬迁奖励外,再按照每提前一天每个应安置人员奖励300元,每个应安置人员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三)整体搬迁奖励: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地社为单位,被征地社的被拆迁户均按时或者提前实施搬迁交出房屋的,按照每个应安置人员2000元的标准给予整体搬迁奖励。

第十九条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交出房屋的,征地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户搬迁和入住补助,含搬家补助费、炉具搬迁补助费、水电迁移补助费等;

(二)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应安置人员物管费补助。

第二十条征收耕地青苗补偿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年一季农作物按照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补偿;

(二)一年两季以上农作物按照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减半补偿。

(三)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果树、林木的补偿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成片种植的果树、林木,按照《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见附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对零星栽种的果树、林木,按照《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见附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二条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林木、花卉、苗圃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征地部门实施青苗和果树、林木补偿时,可以根据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及其他经济作物种类情况,核定单位土地面积的具体补偿金额,拨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中属于个人的部分补偿分配到户,对属于集体的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途和审批程序管理使用。

征地部门按前款规定方式实施补偿的,按征收土地面积每亩2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补偿费分配工作经费。同时按照征收土地面积每亩1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支付补偿分配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逾期拒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的,由征地部门将补偿安置费以应领取补偿安置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当事人的名义专户储存,存折交给所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管,视为已作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有附件涉及到的标准,如省政府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翠屏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3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府发〔20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单位:元/m2

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元/m2)说明

框架800指房屋中主要承重结构如墙(剪力墙)、柱、梁、楼板、楼体、屋面板等用钢筋混凝土制成,非承重墙用砖或其它材料填充。

砖混750指房屋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即砖混结构是以小部分钢筋混凝土和大部分砖墙承重。

砖木550指房屋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楼板、屋架等用木结构。

土木、木结构400土木结构指房屋的承重墙用土墙或土砖建造,其他构件为木制作。

简易结构150

偏房50

1.建筑物面积,以外墙基线为准进行测量,墙体至滴水减半计算,未封闭阳台减半计算;

2.主体房屋墙高3米以上,补偿标准包括房屋基础、室内水电、地面、内外粉糊、屋面处理、涂料、隔热层、木门窗等房屋基本设施。

附件2

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

项目单位规格标准(元)

预制水磨石地面m2彩磨55

普磨40

瓷地砖地面m270

马赛克地面m220

花岗石地面m280

内(外)墙砖m235

木质墙裙m230

包门扇150

强化木地板m250

实木地板m2120

铝合金m2100

塑钢m2120

防盗门扇400

坐便器个300

蹲便器个100

浴缸个300

卷帘门m2100

电视卫星接收器套300

电话移机部158

空调移机台200

防护栏m2一般30

不锈钢80

备注:本表未列项目参照类似项目的标准补偿。

附件3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

1围墙乱石、土围墙平方米20

砖、石围墙平方米60

2院坝

(晒坝)三合土平方米20

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30

石板坝平方米25

3粪池土粪池立方米10

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25

条石粪池立方米35

4水井土水井口300

条石水井口500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800

机井口1200

5坟墓普通土堆坟座200

砖、石、水泥修砌座4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座450

6沼气池产气沼气立方米200

未产气沼气立方米100

7鱼池浆砌鱼池立方米4

砖石砌筑鱼池立方米3

土鱼池立方米2

8堡坎条石、砣石堡坎立方米150

砼立方米200

乱石堡坎立方米50

其他立方米20

9水窖土水窖立方米15

三合土水窖立方米30

条石及砼水窖立方米60

10灶台单眼灶个200

双眼灶个400

节能灶(含设施)个600

11粮仓立方米30

12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竹架平方米10

钢架平方米25

13电杆木电杆根60

水泥电杆(高不足8米)根200

水泥电杆(高于8米)根300

14农村道路简易机耕道平方米15

碎石路面平方米30

砼路面平方米80

15动力线四线米20

16水渠条石衬砌断面20公分以内米50

断面20-50公分米70

断面50公分以上米120

U型渠断面20公分以内米30

断面20-50公分米50

断面50公分以上米100

17猪圈素土地面有栏平方米12

乱石、砖砌地面有栏平方米30

备注:本表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

附件4

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

名称生长期说明

1水果类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幼苗定植3年以内

(1米以下)亩1000

幼树定植3年以上

(1米以上)亩2000

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亩3500

盛果挂果10年以上亩8000

衰果亩6500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枇杷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

以下亩1500

幼树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亩2500

产果期初果挂果3-11年亩4000

盛果挂果12年以上亩9000

衰果亩7000

荔枝、桂圆、核桃、坚果幼苗定植3年内亩1800

幼树定植3年以上亩3000

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亩5000

盛果挂果10年以上亩11000

衰果亩10000

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

名称生长期说明

2桑树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亩1000

产叶桑亩5000

3油茶、油桐、乌桕幼树未产果亩800

小树初产果亩1500

中树中产期亩3000

大树盛产期亩6500

4竹林亩6000

5葡萄盛果地径在5厘米

以上亩8000

中产地径在2厘米

以上-5厘米亩6000

挂果地径在1厘米

以上-2厘米亩4000

幼树地径在1厘米以下亩1800

6无花果

石榴初果亩3000

盛果亩6500

衰果亩5500

幼苗1米以下亩800

幼树1米以上亩1500

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

名称生长期说明

7花椒树、

巴豆初果亩3000

盛果亩5000

衰果亩4000

幼苗1米以下亩800

幼树1米以上亩1500

已投产亩3000

8茶初产茶树亩3000

高产茶树亩10000

老化茶树亩9000

9松、柏、桉、榕、苦练、泡桐、白玉兰等树木胸径10-20厘米亩1500

胸径21-30厘米亩3500

胸径31-35厘米亩5000

胸径36厘米以上亩6000

10银杏、黄桷兰、桢楠、桂花胸径10-20厘米亩3000

胸径21-30厘米亩5000

胸径31-35厘米亩6500

胸径36厘米以上亩7500

备注:本表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

附件5

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

名称生长期说明

1水果类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幼苗定植3年以内(1米以下)株5

幼树定植3年以上(1米以上)株10

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株60

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100

衰果株60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枇杷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株10

幼树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株15

产果期初果挂果3-11年株80

盛果挂果12年以上株170

衰果株80

荔枝、桂圆、核桃、坚果幼苗定植3年内株20

幼树定植3年以上株50

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株150

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400

衰果株300

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

名称生长期说明

2桑树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株2

产叶桑株5

3油茶、油桐、乌桕幼树未产果株5

小树初产果株10

中树中产期株20

大树盛产期株50

4竹新栽各类竹子(成活)窝5

慈竹出笋1年以内百斤5

出笋1年以上百斤15

用材竹百斤25

春风竹百斤25

硬头黄百斤20

楠竹、刺竹胸径10厘米以上根15

胸径10厘米以下根7

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

名称生长期说明

5葡萄盛果地径在5厘米以上株60

中产地径在2厘米以上—5厘米株40

挂果地径在1厘米以上—2厘米株20

幼树地径在1厘米以下株10

6香(芭)蕉挂果株30

苗株3

7无花果、石榴初果株5

盛果株60

衰果株30

幼苗株2

幼树株3

8花椒树、巴豆初果株5

盛果株30

衰果株20

幼苗株2

幼树株5

已投产株50

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

名称生长期说明

9茶初产茶树窝2

高产茶树窝5

老化茶树窝4

10绿蓠米2

11松、柏、桉、榕、苦练、泡桐、白玉兰等树木胸径10—20厘米株8

胸径21—30厘米株15

胸径31—35厘米株25

胸径36厘米以上株40

胸径10厘米以下株3

12银杏、黄桷兰、桢楠、桂花胸径10—20厘米株15

胸径21—30厘米株25

胸径31—35厘米株40

胸径36厘米以上株60

胸径10厘米以下株5

备注:本表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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