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3]14号
颁布日期:2013-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9日

宜宾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财政提供经费保障,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在非执法、非涉密岗位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性、保障性工作的人员,简称警辅。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身份。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聘、统一管理,采取“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办法。市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用人单位或部门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禁毒缉毒、打黑除恶及涉及秘密事项等部门,一律不准设置警辅岗位。

第五条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服装装备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保障,并形成根据我市财政、物价水平核定警务辅助人员保障标准的长效机制。无财政保障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招聘与解聘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控制数由公安机关提出,经当地编制部门审定后下达。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应当制订招聘的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集中招聘和个别补充两种方式。集中招聘时,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个别补充时,由用人单位政工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按有关程序进行补充。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招聘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招聘退伍军人、公安院校毕业生、特殊技能人员等。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与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值守执勤、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警务执法活动;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保管、携带、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五)遵守工作纪律和作息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律规定的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管理、考核与保障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制订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第二十四条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定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

第五章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理;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警务辅助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