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1日
宜宾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宜宾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宜宾实际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要在接到事故报告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和食品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1.5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依据国家规定,适用本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5.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有证据证明在本区域内,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国家、地区,并对2个以上省份、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在本区域内发现全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已经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3)经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4)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属I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1.5.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有证据证明本区域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已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的。
(2)一次性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3)在本区域发现全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并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但尚无扩散趋势的。
(4)省政府认定属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1.5.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有证据证明在本区域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一次性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发生在学校、托幼机构的。
(4)重要接待或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
(5)市政府认定属I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5.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属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I级、Ⅱ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服从国家、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III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宜宾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宜宾办事处、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武警宜宾市支队等。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市外侨办、市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市食安办、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
2.3指挥部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和部署;
(3)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涉事区县政府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建立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拟(修)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依法组织各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析事故动态,检查督促各区县、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向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牵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承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其他工作。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宣传。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新闻发布会的审批和指导,协调职能部门起草新闻发布稿,组织、协调媒体开展新闻报道,指导相关职能部门新闻发布人分阶段发布事故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2)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汇总上报。
(3)市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组织疾控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并出具技术调查报告,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4)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5)市畜牧局。负责对养殖生产环节和初加工食用畜、禽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畜、禽动物疫病、兽药残留的调查和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市水务局。负责对水生动物养殖生产环节和初加工食用水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水生动物疫病的调查和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食品工业领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市商务局。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酒类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宜宾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10)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处理。
(1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餐饮消费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12)市粮食局。负责对在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食(含食用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1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持事故现场正常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14)市监察局。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构成行政违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5)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6)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环境监测,指导区县开展污染处置,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17)市财政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提供经费保障,监督检查应急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18)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宜宾办事处。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质量事故、食源性污染的调查、检测、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宜宾口岸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宗局、市旅游局及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食安办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卫生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区县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一线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区县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紧急救援中心、有关医疗机构、涉事区县人民政府参与,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订最佳救治方案,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急救等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工作。
(4)检测评估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安全维稳组
按照维稳工作属地管理原则,由涉事区县政府牵头,公安机关积极参与,并做好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察,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6)新闻宣传组
由宣传部门牵头,会同新闻办、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和事故涉及的区县政府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区县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事故信息,主动引导舆论。
(7)专家组
建立市级食品安全专家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会同卫生部门对事故级别进行核定,负责对事故预警、响应调整和解除提供决策建议,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对事故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8)善后处理组
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涉事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故受害人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食安办会同卫生及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要准确收集、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通讯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专家委员会专家、应急行动组等机构人员要确保通讯畅通。
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制订医疗卫生人员、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检验检疫等机构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要促进市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即可启用各类应急储备和经费。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食品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卫生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交市食安办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市州通报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和食安办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和食安办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救治的医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和食安办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并同时报食安办。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地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安办报告。初步核实为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半小时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3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故进程。
初始报告应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影响人数、就诊人数、危重或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还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进程报告要报告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要对初次报告的误缺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处罚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终结报告。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4.3.3IV级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由事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态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III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与此同时,省政府和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省、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Ⅰ、Ⅱ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市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区县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畜牧、水务、质监、进出口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以及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水务、质监、进出口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商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48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现场进行评估后,提出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国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提出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建议,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III级、IV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市、区县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提出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建议,并分别报市、区县应急指挥部,经批准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处置工作完毕后,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工作。
5.5信息发布
由新闻宣传组按照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应急处置工作宣告结束后,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1.2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1.3开展政府救济与社会救助。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6.1.4各保险机构应开设适合食品安全事故特点的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6.3.1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食安办。
6.3.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和各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事故结束后10日内将总结书面报市食安办。
6.3.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从严惩处;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办结后15天内将查处和整改结果报市食安办汇总归档。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将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培训与演练
市食安办牵头,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应急处置专项培训。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演练,以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实战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科研和交流
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防治学科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开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我市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整体水平。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4预案解释
7.4.1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事故;食用感染疫病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的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爆发与流行,以及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被人恶意投毒,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事件。
7.4.2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7.4.3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7.4.4文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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