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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0〕1 号 |
|---|---|
| 颁布日期:2010-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市级管养公路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市级管养公路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市级管养公路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补偿办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公路管养部门养护的国、省干线公路、市级重点公路等。
二、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三、补偿范围为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边坡(包括路堑和路堤边坡)塌方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外的林木、农作物及其它经济作物损失。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损毁的,不征收土地,只对土地上被损毁的附着物进行补偿,荒地(非耕地)不补偿。
五、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面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公路管养部门现场丈量、计算后确定。
六、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损毁的,能复耕的土地,按损毁面积参照所在区县征地时耕地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年的产值;不能复耕的,按两年产值补偿。
七、区县政府负责土地损毁的补偿工作,并协调处理好因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塌方清除和弃土工作的外部环境。
八、自然灾害造成的塌方清运等工作由市级公路管养部门负责。区县政府协调好补偿及其它外部环境后,公路管养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机械进场开展清运工作,以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九、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损毁补偿费用由公路管养部门所在的当地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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