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4〕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有关部门:

《塔城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8日

塔城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6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塔城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医疗保健需求,地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突出以县(市)医院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工作思路,落实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改革创新,加大投入,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农牧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设目标

(一)全地区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所政府或集体举办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建设及设施应分别达到标准化建设的有关标准。

(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现“一够三化”目标。一够,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和抗震设防标准要够。三化,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道路硬化、绿化面积达标、环境美化。

(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配备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相适应,符合人员准入标准。

(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到位,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内部各功能区域划分相对清晰,服务流程顺畅,满足防病、治病功能要求,方便群众保健、医疗和康复,有利于各项管理措施实施。

三、建设原则

(一)统一方案,分级负责。按照自治区标准方案,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和组织领导,制定县(市)方案和建设计划。各县(市)负责建设资金统筹、规划与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对各县(市)实施情况要进行及时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经验。

(二)规划先行,功能配套。各县(市)要根据《自治区“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统筹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以县(市)为单位制定乡镇卫生院3-5年建设与发展规划,做到县市有规划,乡镇、行政村有目标,明确期功能定位、发展规模、建设目标。标准化建设要与预防、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功能相适应。各县(市)可将现有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村服务室)一并纳入规划统盘考虑。

(三)严格标准,因地制宜。各县(市)要按照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布局和功能要求,合理设置,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不搞重复建设,不搞形象工程。

四、建设标准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般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设备器械装备标准(试行)》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科设置基本标准(试行)》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各县(市)在完成对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基础上,于2014年10月底前制定标准化建设方案并上报地区。

(二)全面建设阶段:自2014年10月起,利用三年时间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各县(市)根据既定的建设方案总体要求,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坚持“既符合建设标准,又因地制宜,便于科学管理;既美化环境,又方便群众,利于各功能配套”的原则,采取规划先行、试点引路、逐步推广的方式进行。

(三)年度检查督导:每年11月,地区将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各县(市)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届时自治区将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四)分期验收:按照建设标准建立验收制度,实现建设一批,验收一批。验收原则上采取县(市)申请、地区验收的方式进行,每年验收数量不少于各县(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总数的30—35%。各县(市)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验收申请上报地区,每年11月底前,地区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自治区。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积极试点探索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农村服务体系整体服务能力。

(二)坚持深化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落实补偿政策,建立并完善新的补偿机制。建立符合乡镇卫生院服务、运行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落实乡村医生补助和养老政策,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良性运行,健康发展。

(三)探索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措施,提升乡村综合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要上联县(市)医院,下带村卫生室,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县级医院有义务和责任,辐射和带动各乡镇卫生院共同发展,建立利益联合体,形成扶持发展的长效机制。各县(市)要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万民医师下乡”和“援疆”等项目活动为契机,积极推进人才、技术、管理下沉,强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功能。按照小病不出村,常见病、多发病在乡镇卫生院,急危重和部分疑难大病在县(市)级医院解决的目标,建立乡村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秩序,完善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让基层群众享受到连续、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发挥乡镇卫生院功能优势,创新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的新路径。建立以降低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率、病死率,慢性病有效管理和规范治疗率;落实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两个系统管理目标,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制度,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机制。

(五)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县(市)、乡(镇)二级远程医疗会诊系统,逐步实现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就医。

(六)在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开展以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内涵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通过三年时间,使8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一级医院的服务及技术标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标准化建设

1.地区农牧区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统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区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2.各县(市)也要成立农牧区卫生工作协调领导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当地工作,要实行“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

(二)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在政府统一协调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成立专家组进行科学指导,把好质量关。发改委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支持。财政部门要将标准化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方案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建设质量符合抗震和基本建设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做好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村服务室)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合并和资源的配置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标准化建设的宣传工作,协调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文广部门在配置乡村文化体育设施及广播电台电视设备时,应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倾斜,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为一个重要的讲文明、讲卫生的健康教育基地。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现行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划指标,科学选址,控制用地规模,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杜绝借机非法建房和承包土地经营权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用垃圾和污水的处理,严防环境污染和因垃圾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协调落实标准化建设所需土地、供水、树木、花卉、草地绿化等事项。审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审计制度。

(三)加强乡村两级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乡村两级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是标准化建设项目建成后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各县(市)应把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编制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核定下达的编制总量落实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需要。要围绕培养、引进和使用三个环节,到本轮建设周期末,每所乡镇卫生院应至少配备一名全科医生。要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县(市)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执业或定期坐诊。加强在岗乡村医生的实用技术培训,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逐步改变乡村医生队伍学历层次结构;落实农村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四)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力度

坚持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的原则,按照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标准,严格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准入制度,加强依法执业的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延伸县(市)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依托县(市)医院和专业队伍,建立县(市)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对乡镇、村医疗服务开展质量控制,建立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评审制度,实施定期评审,评审结果与人员考核、绩效等挂钩。重点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防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妇幼保健,卫生监督、中医药适宜技术工作的指导,建立以综合效果为主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公共卫生项目经费,新农合支付政策相挂钩。

附件:1.地区农牧区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2.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计划表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般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设备器械装备标准(试行)》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科设置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附件69.doc】http://www.xjtc.gov.cn/system/_content/download.jsp?urltype=news.DownloadAttachUrl&owner=1035719078&wbfileid=3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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