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意见
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意见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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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意见
塔行办发〔2014〕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
近年来,我区有相当数量的居民小区和群众住房因建(购)房手续不全、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开发建设单位违规等原因,致使无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群众反应强烈。为妥善处理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划清责任、分类处理”原则,结合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原则
实行购房人办证与开发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确权与追究违法行为相分离的原则。
二、受理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
(二)不影响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河道、消防通道等要求;
(三)土地、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
(四)建筑质量合格,不属于危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权属有纠纷的;
(二)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申请登记的使用功能与规划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原批准的建筑使用功能不一致的;
(四)临时建筑;
(五)建筑物是违法违章建设的;
(六)受理范围内的房屋被县(市)人民政府公告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
四、办理程序
(一)调查摸底。各县(市)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对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项目进行摸底调查,采取全面普查与主动申报相结合的办法,摸清遗留问题状况,进行合理分类,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并由工作组对登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二)会审认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经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认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逐一确定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明确办结时间,并由绩效部门负责督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讲明原因,并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
五、办理办法
(一)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土地手续不完备造成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免税)单、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据等材料,直接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各县(市)房屋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时,要及时将有关信息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限时补办相关手续和补交税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房屋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房屋登记部门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决定是否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房屋安全状况鉴定由其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税费的,购房人和被拆迁人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征收部门缴纳自身应缴的房屋登记有关税费后,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对欠缴税费的开发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征收部门予以追缴,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四)开发建设单位已变更(改制)的,由变更(改制)后新的主体作为责任主体;对联合开发建设的,联建一方主体缺失或无法配合的,由联建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对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但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作为代办主体;对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且无主管部门或无法履行相关手续的,由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指定代办主体。
(五)对房屋所在小区因配套设施不完善未进行或未通过综合验收的,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免税)单、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据等材料,直接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各县(市)房屋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时,要及时将有关信息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限时完善小区配套设施,并进行综合验收。
(六)对拆迁人建设手续不全的,被拆迁人可凭在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安置(拆迁)协议、房屋来源等证明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各县(市)房屋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时,要及时将有关信息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拆迁人完善相关手续、补交税费。
(七)对于单位房改、集资建房以及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已出售给个人,但未办理公有住房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先由单位对房屋在合法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无异议的,属于房改购房的,购房人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缴款收据等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书;属于集资建房的,购房人凭集资建房确认名单批复、购房协议、购房缴款收据等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书;属于协议价或市场价购房的,购房人凭购房协议、购房缴款收据、契税完税等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书。
(八)几种特殊情况的办理。各县(市)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对房屋权属登记做出明确处理意见的,仍按原处理意见办理;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向社会出售的房屋,基本建设手续审批齐全的,由审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部门出具确认手续后办理,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补缴相关税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把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作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来抓,列入督办重点事项,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制定落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问题解决。
(二)明确主体,实行限期督办。对存在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遗留项目,各县(市)要对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建设手续、营业执照年检、缴纳税费和相关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其中,对有在建项目的,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没有在建项目的,禁止参与新项目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拒绝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依法查封、拍卖或强制划拨建设单位相关资产或资金,冲抵欠款。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各县(市)要于2015年7月30日前办结完毕。
(三)抓好监管,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各县(市)要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对开发、建设单位或征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补交相关规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对未妥善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遗留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新项目的开发、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联动监督机制,发改部门不予以立项;住建部门限制其招标;国土资源部门应不准其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予办理其新项目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新项目报建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开发企业资质。
3、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因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贿索贿、相互推诿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购房人或者被拆迁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把关,加强新建项目全程监管。各县(市)要切实加强房地产业监管,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在建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未按规划审批建设、未按施工审查意见施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发生,防止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欠缴税费、无正规购房发票等违规行为发生。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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