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耕地保护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地区耕地保护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4〕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有关部门:

《塔城地区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塔城地区耕地(基本农田)地力保护制度》、《塔城地区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塔城地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塔城地区耕地保护补偿和激励机制》、《塔城地区耕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和《塔城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使用制度》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6月30日

塔城地区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地区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与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所需费用。本办法所称耕地闲置费,是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费,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恢复土地原状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地区所辖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分为几类。

本条关于类别划分和适用区域的规定,由县(市)以乡(镇)为单位,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与额度并予以公布实施,同时报地区备案。

第六条耕地开垦费和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应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开发和土地复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耕地开垦费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开垦计划,会同县(市)财政部门按照耕地开垦进度分期拔付。耕地闲置费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拨付或用作县(市)级项目配套资金,土地复垦费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复垦项目拨付。

第八条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向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收入和支出报表。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耕地开发、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自行组织开垦耕地的,经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开垦的土地进行验收,由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验收时所达到的标准返还相应的耕地开垦费。

第九条本办法由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塔城地区耕地(基本农田)地力保护制度

为保养耕地地力,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耕地地力主要指耕地的土壤肥力,即耕层土壤的有机质含量。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乡(场)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均须遵守本制度。

三、各县(市)、乡(场)镇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措施保养耕地地力,制止任何破坏耕地地力的行为。

四、各县(市)土肥站负责耕地地力保养的日常工作。

五、各县(市)、各乡(场)镇人民政府要设立耕地地力保养专项资金,从同级农业发展基金和预算内支农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耕地使用者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必须规定有关耕地地力保养内容。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设立耕地地力保养专项资金,从企业上缴利润和农业承包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耕地地力保养管理、服务、积肥设施建设、积肥补助以及其他有关耕地地力保养的开支。

八、各地应采取多种措施保养耕地地力,实行粮草间作、秸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等。

九、搞好土壤改良和排灌工程建设,防止耕地沙化和水土流失,合理施用化肥,防止土壤盐渍化、酸化。

十、耕地使用者保养耕地地力有突出贡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予奖励。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逐级建立耕地地力保养责任制,把保养耕地地力做为考核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对保养耕地地力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塔城地区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制度,限制和规范全区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的行为,将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分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主要是指县(市)、乡(场)镇人民政府行政正职,主管耕地保护工作的行政副职和耕地保护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全区耕地保护整体工作部署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三条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坚持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虽未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但违法面积较大、涉及基本农田的;

(三)对辖区内发生违法占用耕地未能及时发现的,对违法占用耕地案件隐瞒不报、虚假上报、压案不查的;

(四)在耕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结果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或者行政人员采用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或者行政人员采取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结果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或者行政人员采取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做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做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被问责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塔城地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离任政绩考核测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适应我区各县(市)拟提拔、交流、现任和离任的县(市)、乡镇正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时审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任期内本行政区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二)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状况不减少、不降低。

(三)任期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征用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涉及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任务。

(四)任期内执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任期内本行政区域内执行、落实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制止、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基本农田的案件情况。

(六)任期内,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水平综合评价情况。

第四条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写出审计报告,上报地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作为拟任、离任干部提拔、任用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采

用情况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塔城地区耕地保护补偿和激励机制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有关“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谁保护、谁受益”的基本原则,积极尝试、努力探索建立以建设性补偿为主、多种形式结合的耕地保护补偿和激励机制。

第三条大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下称“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支农资金的征收和监管力度,切实做到按期缴纳、应收尽收,努力提高补偿力度。

第四条加强土地整治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项目监管,结合村庄整治,重点建设集中连片的高标准农田,配套建设高等级交通运输道路、灌排水利等设施。同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增进投资效益。

第五条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严格规范落实相关项目的实施监管。

第六条及时组织实施灾毁耕地复垦和生态环境修复,支持灾区农民恢复受灾耕地的种植条件;组织实施在建或已验收的土地整理项目灾毁工程修复;组织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复垦废弃用地和移土改良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保证新开垦的耕地与建设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当,年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

塔城地区耕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

为了加大对全区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区粮食生产安全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塔城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地区实际,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塔城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地区耕地和基本农田动态巡查,每年年初,年中和年末对全区各县(市)的耕地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耕地进行动态巡查,每两个月必须对本辖区内的耕地进行巡查一次,建房高峰期,每周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登记,每年10月底汇总上报。

三、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有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书面下达停建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上报县局。

四、在巡查中,充分利用土地信息员作用,加强对各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五、在动态巡查中,发现重大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在查清基本情况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并及时处理。

六、对在巡查中,发现顶风作案乱占滥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触犯刑法的应及时上报到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七、上级部门到我区进行基本农田检查时,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应积极协助工作,并派员参加。

八、对上级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要跟踪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范围供地,严禁超占基本农田。

九、动态巡查,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碑、牌、界桩的保护,发现有破坏行为,责令其赔偿,建好其破坏的标志。

十、在巡查中,要积极宣传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广泛宣传基本农田“五不准”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塔城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使用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塔城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管理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新计价房字〔2001〕5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塔城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自治区返还地(州)部分的新增费的管理使用。

二、新增费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业务支出。

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支出是指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设备购置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和不可预见费。

四、项目申报的程序是: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提出项目申请地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初审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审核通过,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备。

五、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区新增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编制。

六、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结余经费应按原拨款渠道缴回各级财政部门。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新增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新增费资金使用的专项检查,追踪问效。对于新增费,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八、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新增费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坐支新增费及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县(市),地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将暂停审批下达该县(市)相关土地整治项目,触及法律、法规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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