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2〕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种牛场、种羊场: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全区地下水可开采量7.33亿立方米,机电井保有量9944眼,地下水开采已达10亿立方米,各县(市)地下水均已超采,局部区域地下水严重超采,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土地沙化加速、天然植被衰退,严重影响地区生态环境。各县(市)、地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文件精神和地委扩大会议关于“毁草开荒禁下来”的安排部署,切实把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作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管理,严格机井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关于严禁毁草开荒的通知》(塔地党办〔2012〕34号)要求,加强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地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新打机井;对申请更新机井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原井井深超过200米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开采地下水、更新改造机井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审批。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经县(市)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和现场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报行署审批后,由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三、分工协作,严格地下水供水配额。地区发改、水利、电力等部门要根据种植面积和生产生活取水需求,核定供水配额。对超额度使用地下水的,要加收水费电费;对违法开垦的土地要坚决停止供水供电。
四、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责任,严把初审关口,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对执法不严或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主管部门领导责任;对非法开采地下水或擅自更新机井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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