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1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3年10月26日
吐鲁番地区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吐鲁番地区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是指通过融资平台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发债主体为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吐鲁番地区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是指通过融资平台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发债主体为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管理实施机构为地区企业债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地区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审计局、各县(市)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债券募集资金设定的用途,对使用募集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
(二)督促债券管理办公室及时划拨募集资金。
(三)督促县(市)将需偿还的募集资金本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监督债券募集资金的偿还情况。
地区发债领导小组下设债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对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的申请进行初审。
(二)根据地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划拨资金。
(三)认真做好债券募集资金日常管理,完成债券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四)负责督促债券募集资金本息的偿还。
本办法中,申请使用募集资金的公司或部门统称为申领人。
第三条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地区债券管理办公室审定、由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董事会决议落实的专门账户,集中统一管理,并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债券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账户管理。
第四条债券募集资金由发债主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专项用于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
债券募集资金通过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六条募集资金的使用,按2013年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募集使用说明书第十三条,募集资金用途统筹安排。资金支出时履行募集资金审批手续,具体如下:
债券募集资金的支出安排,由地区债券管理办公室汇集,制定出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明确项目、金额、募集资金用途、使用期限、偿还保障条款等关键因素),经地区发债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地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在该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内的资金拨付,经申领人的负责人签字报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财务部审核后,由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企业法人签字予以支付。
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期限和金额追加或减少之情况,须经地区债券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区发债领导小组批准(明确金额、募集资金用途、使用期限、偿还保障条款等关键因素)后调整。经申领人的负责人签字报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财务部审核后,由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企业法人签字予以付款。
第七条申领人资金申请获批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申领人须向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一次性支付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获批的募集资金使用额度×0.4%×6年)。资金使用费用于补偿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的资金筹措支出、发债前期费用、账户管理费用等必要成本费用支出。其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的项目投入情况。使用期间,申领人需按期归还所使用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起息日:2013年8月9日,存续期6年,年利率7.2%)
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应至少每6个月对获得募集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申领人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用期限少于6个月的可酌定检查方式),认为其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及时向地区债券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地区债券管理办公室向地区发债领导小组汇报,地区发债领导小组负责纠正或终止募集资金的投入,并要求申领人于30个工作日内或使用期限到期日之前,归还申报获得的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
如存在申领人无法在使用期毕或被终止募集资金投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归还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的情况,由地区发债领导小组作出裁决,从申领人所在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中扣还。
第八条项目单位用募集资金实施的具体项目应严格遵守工程项目管理要求,每个项目需有单项工程决算,并经有资格单位出具决算报告。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同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条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等权利性文件,需经由地区发债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