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广东庄子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政通〔2015〕1号
颁布日期:2015-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征收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广东庄子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乌鲁木齐市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36号)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乌鲁木齐市2013年第五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的批复》(新国土资函〔2014〕403号)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征收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广东庄子村集体土地,现将该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属集体土地,面积5.3955公顷。四至:广东庄子村;南至广东庄子村;西至空地;北至广东庄子村。

二、征收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三、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地块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万元/公顷)

耕地

4.7451

202.5

林地

0.1511

67.5

其他农用地

0.1738

40.5(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其他草地

0.3255

13.5(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在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及有关资料于2015年2月20日前到高新区(新市区)征收办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联系人:张学正电话:6688029,请相互转告。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在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业种植及其他投资建设活动,否则将不予补偿。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通告有效期限15天,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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