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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征收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广东庄子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文号:乌政通〔2015〕1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征收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广东庄子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乌鲁木齐市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36号)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乌鲁木齐市2013年第五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的批复》(新国土资函〔2014〕403号)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征收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广东庄子村集体土地,现将该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属集体土地,面积5.3955公顷。四至:广东庄子村;南至广东庄子村;西至空地;北至广东庄子村。
二、征收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三、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地块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万元/公顷)
耕地
4.7451
202.5
林地
0.1511
67.5
其他农用地
0.1738
40.5(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其他草地
0.3255
13.5(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在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及有关资料于2015年2月20日前到高新区(新市区)征收办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联系人:张学正电话:6688029,请相互转告。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在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业种植及其他投资建设活动,否则将不予补偿。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通告有效期限15天,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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