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开展集体土地上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开展集体土地上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开展集体土地上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3〕16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开展集体土地上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9日
乌鲁木齐开展集体土地上规模化温室大棚
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发证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顺利开展我市集体土地上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发证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乌鲁木齐集体土地上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发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谭成贵副市长
副组长:李彦君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李东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成员:张亚南市农牧局局长
李香润米东区副区长
佘大勇达坂城区副区长
袁建华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丁雪峰市建委副主任
努尔买买提?阿不都热合曼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安建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纪检组长
陆江涛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李东明兼任,副主任由陆江涛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乌鲁木齐集体土地上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发证各项工作。
二、发证原则
(一)依申请审核登记发证。
(二)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确权发证批准有效期为10年,已建成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尚可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权证书自动失效。
(三)权利人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各职能部门共同现场勘查、审批、验收(由城乡规划局负责)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适用范围
米东区、达坂城区集体土地上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发证工作适用本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县参照此方案执行。
四、基本条件
(一)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建成发证后,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征收时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补偿;在有效期限届满后,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征收时应自行无偿拆除,由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并依法公证。
(二)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应符合规范设计,满足建筑安全要求。
(三)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的建设不应影响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政设施安全。
(四)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的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五)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的建筑结构必须为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或钢架结构。
(六)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规模最低不得低于50亩;养殖小区建设规模最低不得低于20亩;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必须是2007年1月1日后建成的项目。
五、职责分工
(一)村委会职责。
1.负责行使对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发证工作的受理申请及提交资料初审的职能。
2.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的发证条件。
3.负责收集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工作。
4.负责本村需要办理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登记的房屋坐落进行统一编号,并出具申请人房屋地址证明工作。
5.负责落实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的用地是否存在纠纷。
6.负责在乌鲁木齐集体土地上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发证联审表上签署意见。
(二)市农牧局职责。
1.负责对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的建设规模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审批。
2.审批时限:各职能部门现场共同勘查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三)市城乡规划局职责。
1.负责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的规划审批手续。
2.审批时限:各职能部门现场共同勘查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1.负责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的土地审批手续。
2.审批时限:各职能部门现场共同勘查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五)市建委职责。
1.由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合格的鉴定报告(负责协调指导区(县)建筑质量监督、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出具报告)后,负责出具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的质量安全证明手续工作。
2.审批时限:各职能部门现场共同勘查后即签署审批意见。
(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职责。
1.负责对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的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注:自登记之日起有效期10年。
2.负责对房屋登记业务完成后的房屋档案建立工作。
3.负责对房屋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各部门进行沟通的工作。
4.房屋登记时限:各职能部门共同现场勘查、审批、验收(由城乡规划局负责)后,对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10个工作日后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工作程序
采取各职能部门联合审批的简化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照各职能部门要求,提出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的登记发证申请,区(县)建筑质量监督、建筑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建(构)筑物质量安全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并提交申请办证资料。
(二)村委会按照职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并将办证资料上报乌鲁木齐集体土地上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发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乌鲁木齐集体土地上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发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上报办证资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组织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各职能部门职责共同现场勘查并分别签署意见。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上述部门意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建立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的房屋档案工作。
(五)2013年1月1日起,集体土地上新建的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建设项目,必须经市农牧、发改、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属财政补贴的项目,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在相关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发放补贴资金。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引导本辖区集体土地上符合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发证条件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积极申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七、所需资料
(一)房屋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登记联审表。
(四)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的地址证明。
(五)现状测绘地形图。
(六)质量安全结构鉴定报告。
(七)房屋测绘报告。
(八)其它必要材料。
八、相关费用
规模化温室大棚、养殖小区及农产品仓储用房登记发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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