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和非法倒卖土地行为的紧急通告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和非法倒卖土地行为的紧急通告

乌政通〔2012〕3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有效保护耕地,规范建设秩序,现就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和非法倒卖土地的行为紧急通告如下:

一、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凡经查实属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一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对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予以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凡经查实属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一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坚决依法采取限期拆除、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措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从重予以处罚,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15号),凡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和不组织查处的以及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有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严肃处理。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开展整改工作。要坚持既要查事、又要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提出约谈和实施责任追究。

2012年11月23日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