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批转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2〕53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2012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5日

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

保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一、参加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可提前享受撤村建居生活保障金。其中:对参加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撤村建居一次性补缴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15年,未按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提前享受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月支付标准为A档280元、B档360元;对参加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撤村建居一次性补缴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后,按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15年以上,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提前享受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核算。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后,按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退休人员增资的规定,按平均增资幅度的70%给予调整。

二、参加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费:已享受撤村建居养老生活保障金的,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按其死亡时本人月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支付2个月的丧葬费;未享受撤村建居养老生活保障金的,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按其死亡时本人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支付2个月的丧葬费。

抚恤金:已享受撤村建居养老生活保障金的,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按其死亡时本人月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70%的标准支付20个月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未享受撤村建居养老生活保障金的,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按其死亡时本人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70%为标准,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支付20个月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非因工或因病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已享受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员失踪后被停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当月确定。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享受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支付的丧葬费、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本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本补充意见由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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