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犁州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伊州政办发〔2010〕41号
颁布日期:2010-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伊犁州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伊犁州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3号)的规定,结合伊犁州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州人民政府每年将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定《伊犁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落实《伊犁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负总责,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签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情况。(25分)

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县市与所辖乡(镇、场)、乡(镇、场)与村(队)、村(队)与基本农田承包户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5分,责任书签定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

(二)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情况。(20分)

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

(三)执行自治州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15分)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5分,突破的扣5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3分,突破的扣3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5分,突破的扣5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2分,突破的扣2分。

(四)执行伊犁州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情况。(9分)

建立补充耕地计划执行台帐的得4分,未建立的扣4分;完成补充耕地计划的得5分,未完成的扣5分。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情况。(10分)

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使用管理台帐的得5分,未建立的扣5分;补充耕地实行按项目挂钩并考核合格的得5分,不合格的每个项目扣2分。

(六)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6分)

未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得6分,擅自修改规划的扣6分。

(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5分)

发生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的不得分,其他案件发生一起扣0.2分。

(八)国家、自治区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情况。(5分)

按照项目进度考核,按期完成并竣工验收的得5分,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出现重大问题的不得分。

(九)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情况。(5分)

建立耕地质量建设制度的得2分,未建立的扣2分;建立质量监测制度的的得2分,未建立的扣2分;有改良土壤措施的得1分,没有的扣1分。

四、考核与奖惩: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所辖乡(镇、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并汇总考核结果、形成专题汇报材料,在每年11月5日前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州国土资源局。

州人民政府组织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半年对各县市落实《伊犁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抽查,年底对各县市落实《伊犁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对优秀的,州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报批,不予安排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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