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保政发〔2015〕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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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4〕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5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清理省以下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云审改办〔2015〕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全面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取消(含调整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92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4项。精简后,市级共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21项。
本次精简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是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精简后的贯彻落实工作。对下放项目要不折不扣地下放,并做好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制定监管配套措施,防止出现取消后监管缺位;对保留的项目要加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创新行政管理制度,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务必以此次项目精简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提供保障。
附件:1.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
http://www.baoshan.gov.cn/info/egovinfo/xinxigongkaineirong/01525502-2-30/2015-0818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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