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红政发〔2015〕3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精神,尽快扭转全州经济下滑不利局面,确保年初既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确保投资持续平稳较快增长
(一)继续保持投资对经济的强劲拉动作用。确保全州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720亿元,增长40%。加快推进列入省级“四个一百”的55个项目建设年内完成投资325亿元。确保2015年州级领导挂钩的130个重点项目年内完成投资525亿元。各县市要按照全州重点项目推进会所确定的项目,按项目清单、责任清单、问题清单、进度清单抓好项目管理,扎实推进项目建设,确保560个重点项目年内完成投资955亿元。(州发改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二)放宽投资领域。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除国家禁止、限制和核准后方可建设的项目外,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清理规范现有准入条件,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土地供应、采购招标等方面设置门槛。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外,州级涉及工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含核准、备案)权限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县市和各工业园区,不再进行非电工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州发改委牵头;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快推进PPP项目建设。分别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公室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中心,制定《红河州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在州、县市两级开展PPP模式培训,建立《红河州PPP项目储备库》。尽快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综合交通、水利设施等一批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和执行工作。(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州级财政今年安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1亿元,各县市要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州直部门要清理和简化项目前置审批要件,加快并联审批,做到办结时限内清零。继续实行州、县市两级重点项目集中开工和现场办公协调推进机制。鼓励技术审查、评估机构提前介入和主动沟通,加快评估论证。州内各园区入园项目的地灾、安评、矿产压覆等前置审批报件,一律由园区统一组织编制报审。(州发改委牵头;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管委会,州高特办、州工信委、州旅发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五)加快资金下达拨付进度。细化支出进度,州预算内各专项资金6月底前下达并拨付60%以上,7月底前下达并拨付70%以上,8月底前下达并拨付80%以上,9月底前下达并拨付90%以上,10月底前全部下达并拨付。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对拨付进度不力县市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加快指标文件的传递及指标的下达。加强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协调,查找执行进度缓慢的原因,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加以解决。(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六)提高招商引资成效。确保全年完成省外到位资金730亿元,实际利用外资6900万美元。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投资环境,优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切合红河实际的好项目开展前期储备和重点招商。拓宽招商渠道,积极探索委托招商模式,持续推进以商招商,完善招商引资配套政策,改善招商引资软环境。在争取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州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以商招商专项奖励基金。新引进组织实施22个工业标志性产业项目(5亿元以上项目20个,2亿元以上项目2个)建设。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固定资产投入达1000万以上的技改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州招商局牵头;州工信委等部门配合)
二、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
(七)加快推动百万亩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出台支持百万亩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引导重大项目向示范区聚集。按照“红河特色、云南样板、全国示范”目标,走好走实“五步法”,主要围绕市场化、组织化、专业化目标,加快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培育。年内新增州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25户、家庭农场30个、专业大户30户、农民合作社13个、精品庄园6个,扶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加工产值突破150亿元。(州农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畜牧局、州粮食局、州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八)抓好农业农村改革任务落实。继续推进开远、弥勒两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整市改革试点。全州年内新增土地流转面积2万亩,累计达到63万亩。出台《红河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河州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州农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九)推进南部山区综合开发。按照“两增两减一保护”的思路,围绕民生改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就业促进五个方面,加快推进南部山区综合开发。培植“六个百万亩”优势产业群和“四大”特色产业群40万亩,村内道路硬化建设10万平方米,哈尼梯田旅游环线建设149公里,实施“六件”边疆农村惠民实事。(州扶贫办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局、州教育局、州卫计委、州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州住建局等部门及南部六县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十)支持工业企业扩销促产。继续实施2014年制定出台的《关于促进本地工业产品销售保持工业平稳增长的实施意见》。由州政府督查室、州工信委、州住建局部门领导牵头,加强对全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加快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工业产品工作向纵深推进,加大政策宣传,强化业务指导,争取更多的企业列入全省扩销促产补助范围。州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生产企业(烟草、石化除外)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增长10%以上、产销率不低于95%的,每季度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0.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0.1%),每户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使用本地工业产品,对今年采购使用州内工业产品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州内企业(单位),实际采购金额排名前30名的企业(单位),每户奖励10万元;对在2015年省内外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上签订2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合同的企业,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除省级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的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外,州级配套补助5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除省级一次性奖励25万元外,州级配套奖励20万元;继续实施食糖收储政策。(州工信委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商务局、州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十一)加大达规企业培育力度。在落实好省级有关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以会代训形式,抓好工业企业的统计数据上报质量及拟纳规、升规企业数据填报指导工作。年内新增规模以上新建达产企业25户。统筹安排500万元州级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建投产并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给予纳规奖励。(州工信委牵头;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州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加快培育限上商贸企业和重点服务业。在落实省政府关于内贸销售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州级财政安排内贸奖励资金300万元,对全州现有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类行业排名前列、销售额增速在13.5%以上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企业20名,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4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3万元奖励。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奖励20户,每户奖励1万元。州级财政专项安排重点服务业奖励资金200万元,对首次升入重点服务业,当期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州商务局牵头;州财政局、州统计局配合)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三)加大清费减负力度。积极研究提出扩大或延伸前期已经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政策意见以及下放县市工作,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负担。着力加强企业诚信建设,促进消费增长。研究支持新能源发展的价格政策,引导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红河银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从2015年5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州财政局牵头;州工信委、州地税局、州国税局配合)
(十五)落实社保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州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为0.4%,其他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为1%。对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降低工商企业生产成本
(十六)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732元下调为0.666元。(州发改委牵头;州工信委、红河供电局等部门配合)
(十七)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用电企业积极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争取将中小微企业纳入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系统,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力争全年消纳富裕电量20亿千瓦时。(州工信委,红河供电局负责)
(十八)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对我州出省至“两广”方向的有色金属产品实行20%-30%运输价格下浮政策。对农特产品(鲜瓜果)铁路运输价格下浮40%。(州工信委,昆明铁路局开远车务段负责)
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十九)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每年安排2250万元资金专项扶持中小微企业。每年重点培育扶持100家中小微企业,形成技术水平领先、核心竞争力强、企业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群”。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省下达2500户目标任务的完成。按照省级要求,州级制定出台相应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贷偿管理办法,州级设立初始担保基金500万元,县市也相应设立不低于200万元的担保基金。(州工信委牵头,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积极培育众创空间。州级财政安排200万元,在全州打造5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能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的众创空间(每个众创空间入住创新型企业不少于30户),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公用软件等给予5万元的财政补贴。年内落实4500平方米办公楼用于打造孵化器。(州科技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
八、积极促进消费增长
(二十一)促进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还贷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期限。缩短公积金贷款审批周期至10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例。制定出台红河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加快美丽家园建设。突出“以房惠民、以房带产、以房聚财、以房扩需、以房促变”五个要点,加快以蒙自尼苏小镇、弥勒可邑小镇、元阳哈尼小镇建设,年内完成做特民居4万户。(州美丽家园建设办公室牵头,州住建局等单位配合)
(二十三)加快推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争新建公租住房95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3万户。(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州棚投公司等部门配合)
(二十四)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在红河州注册公司的州外公司、现有企业剥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从第1个完整纳税年度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15%和10%给予奖励。(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五)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州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照省补助的20%给予补助。提高网速,降低网络流量费,促进信息消费。(州商务局、州工信委牵头;州农业局、州畜牧局、州电信公司等部门配合)
九、鼓励扩大外贸进出口
(二十六)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在执行省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进入红河综合保税区的进出口产品外贸企业按照全年进出口业绩进行奖励,对一般贸易进出口企业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对加工贸易进出口企业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每户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牵头;州商务局、州工信委、州财政局,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红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十、强化用地保障
(二十七)加强土地供应和管理。减免州、县市两级征收的红河综合保税区、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除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州级统筹安排2015年用地计划,指标不分解到县市。对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实行单列保障,对我州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工业项目实行重点保障,对农村居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单列保障。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坚决依法收回。探索实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制度。(州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八)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州级财政安排2亿元,个旧、蒙自、开远、弥勒、泸西、建水等6县市财政各筹集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县市财政各筹集不低于500万元,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以解决重点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州人民银行要改进合意贷款管理,各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向上级银行的汇报力度,争取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力争年内为全州45户重点企业融资50亿元以上。(州工信委牵头;州财政局、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配合)
(二十九)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制定出台红河州2015年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积极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州人民银行、红河银监分局、州金融办要协调金融机构,对银企合作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专门设计小微信用贷款产品,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信用贷款。(州财政局、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牵头;州工信委、州金融办、红河银监分局配合)
十二、优化发展环境
(三十)进一步简政放权。抓紧落实国有企业、工商登记制度、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对未纳入权力清单的审批事项不得进行审批,以改革红利释放发展活力。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要求,对确定取消、停征和减免的收费事项进行自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收费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减轻企业在注册、发展和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实现“三证合一”、“一证一码”。(州发改委、州编办牵头;州工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一)加大督查落实力度。成立4个由州政府领导牵头挂钩的稳增长督查组,定期深入到挂钩县市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通过现场办公、现场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重点项目建设等稳增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州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严肃问责。监察部门进一步下大力气治庸、治懒、治混,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州级有关部门要于2015年5月30日前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各县市(红河综合保税区、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全州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州政府督查室牵头;州发改委、州监察局,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