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享受安置政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享受安置政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文政发〔2009〕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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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山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享受安置政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政发〔2009〕6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经州委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享受安置政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享受
安置政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8〕203号)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政发〔2008〕9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文山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克服各种困难,抓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全州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二、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全州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因此,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州(县)人事部门要认真核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工勤人员空编的要优先用于安置退役士兵。今年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应安置人数的40%提供安置岗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要按照应安置人数的60%提供安置岗位。对已下达安置计划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由各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从2010年起,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安置岗位每年递减10%,不分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提供的安置岗位每年递减15%,到2013年全部过渡为自谋职业(即货币化安置)。在过渡期间,对参加“双考”后,不愿意就业的退役士兵,仍可申请自谋职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云南省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评为六级以上伤残的退役士兵各县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安置,安置计划可单独制定。如本人不愿意就业的,仍可申请自谋职业,对六级以上伤残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予优待抚恤。
五、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2003〕107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文政发〔2009〕10号)精神,把自谋职业补助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使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六、各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自谋职业。
七、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新出台的政策有相抵触的,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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