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迎接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2013年度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迎接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2013年度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政发〔201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双版纳州迎接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2013年度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迎接土地例行督察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重点

2.土地例行督察地方自查资料清单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6日

西双版纳州迎接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

2013年度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方案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将于2013年上半年对我州近年来特别是2011—2012年以来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例行督察。为做好各项迎接督察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督察,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国土资源部“坚持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以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为契机,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健全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有效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提高土地调控政策的应变能力和效果,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近年来全州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清理,重点对2011—2012年度同期新增建设用地批前、批中和批后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检查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当年土地利用计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及土地执法监管等工作执行情况。

三、督察内容

督察范围将延伸到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与规划、交通、农业、水利、环保等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流程,督察时限可延伸到2011年以前。主要督察内容包括:

(一)土地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耕地保护政策和供地政策执行情况。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土地市场地价变化情况,耕地保护和供地政策执行情况。

(二)耕地保护情况。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及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完成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执行情况。

(四)土地供应和利用情况。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情况,含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情况;违反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情况;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开发区及产业聚集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五)建设用地审批、登记情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及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征地制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情况;土地登记“五不准”执行情况,依法确权登记情况,土地抵押登记情况。

(六)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卫片执法检查图斑自查数据的真实性及违法违规用地的整改情况。

(七)税费收缴使用情况。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的税费收缴使用情况。

(八)对近期国土资源信访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督察方式

土地例行督察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我州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汇报,全面了解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审核我州有关土地利用、管理的文件、案卷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实地督察。利用卫片等遥感测量数据、各种用地信息、线索和规划图件,进行现场踏勘和核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1.对卫片执法检查的变化图斑进行抽查,查看合法用地、实地伪变化图斑的认定情况,违法用地的查处整改情况;

2.对已批准的农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进行抽查,查看地类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3.对已供地的建设用地进行抽查,查看是否存在供而未用、用而未尽情况,项目是否按照供地合同的约定进行建设,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擅自改变用途;检查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

4.对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抽查,查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落实情况;

5.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用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对重点国土资源信访案件进行实地调查;

6.对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进行抽查,查看对人、对事是否处理到位,该罚款的是否已足额缴纳,应拆除的是否拆除到位,该没收的是否已依法没收,是否还在继续建设或经营、使用;

7.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占补平衡情况进行抽查。

五、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讲政治,讲大局,严格按照州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迎接督察工作。州政府成立迎接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迎接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确保圆满完成迎接督察任务。西双版纳州迎接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刀林荫州委副书记、州长

常务副组长:吕永和副州长

副组长:李萍州政府秘书长

李兵州政府副秘书长

李洪武州监察局局长

胡绍云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崔云青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赵洪中州工业信息化委主任

李健州教育局局长

李晋波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郭光庆州监察局副局长

孔树华州司法局局长

洪国正州财政局局长

兆勇军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阳勇州环保局局长

许艺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忠建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军州农业局局长

杨洪雯州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局长

吴江玲州审计局局长

朱杰州信访局局长

刘德忠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建方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姜明昌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志宏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许安州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岩温扁州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胡绍云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志宏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六、迎接督察工作步骤及工作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2年6月—2013年2月)。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土地开发利用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迎接督察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工作要求。认真准备耕地保护、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登记等方面的资料、台帐、卷宗以及州委、州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文件、领导批示等。全面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问题,对清理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开展卫星遥感监测图斑的内外业核查,摸清监测时段内合法用地、违法用地、伪变化、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情况,并认真汇总各类数据。采取边核查边处理的方法,对核查出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确保整改到位。按照一宗地一宗卷宗的要求,做好卷宗的整理装订工作,确保内容全面详实、表格式样规范。

(二)迎接督察阶段(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和备查材料,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州的主要工作、方法措施、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同时准备好检查现场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在我州督察期间,州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搞好协调配合、资料提供和相关服务工作。

(三)整改阶段(2013年7月1日—9月30日)。对督察组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整改。各县(市、区)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违法用地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到位,严肃追究涉嫌土地违法违规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管理

(一)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和例行督察工作,第一时间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提高工作效率。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准备2011年1月以来(含2011年,截止到例行督察起始日)的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对全州扩大内需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和用地数量、类型、审批及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形成报告并填报中央扩大内需项目争取资金用地及实际建设情况统计表。

州财政局负责对本级2011年1月以来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情况报告。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对2011年1月以来由国家、省、州投资建设的交通道路用地情况及用地审批情况进行清理,形成报告并列出清单。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2011年1月以来州本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情况及用地审批情况进行清理,形成报告并列出清单。

州水利局负责对2011年1月以来国家、省、州投资的水利设施用地情况及用地审批情况进行清理,形成报告并列出清单。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2011年1月以来各类开发区批准情况进行清理,形成报告并列出清单。

各县(市、区)按照本次督察的内容要求,结合实际,独立开展各自辖区内的迎接例行督察工作,准备相关资料,形成自查报告。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在开展自查的同时,要对例行督察中涉及的各类事项逐项、逐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要于今年3月1日前完成整改。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在自查阶段准备的各类报告、图件、报表等文件资料于3月1日前报送州迎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州迎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统计和资料整理,并于3月10日前形成全州自查工作报告,做好接受土地例行督察准备。

(二)更新观念,科学用地。要把解决发展用地的着力点转移到存量土地的挖潜利用上来,为城乡统筹发展拓展空间。积极探索有保有控、差别化土地供应的措施,加快建设用地报批和批后监管,促进全州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三)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共同预防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新机制,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全面履行土地管理的监管责任。严格土地执法,积极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共同维护土地管理良好秩序。

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各县(市)、各区管委会,州政府将进行警示约谈或问责,州国土资源局停止办理一切土地报批业务,直至整改到位。要准确把握政策,重点抓好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处理和自查自纠工作,严厉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要全面落实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要求,针对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土地管理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制度。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促进依法行政水平,依法处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附件1

例行督查审核重点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卷宗的审查

(一)审批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卷宗要件审查。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审核报件资料要件是否齐全,重点审核国家和省审批的事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的案卷和图件资料的完备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审查。审查批次转用土地的位置是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无超规划转用土地,有无占用基本农田;涉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查是否经合法审批,有无违规现象;审查地类、权属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审查有无通过农转非将大面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查。依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审查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是否合理;核查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资金是否到位。

(五)补充耕地方案审查。审查补充耕地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是否补充到位。将补充耕地位置和经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面积、验收文号登记汇总,对问题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六)征地工作程序审查。审查是否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告知、听证、确认和“两公告一登记”等。

(七)单独选址项目供地方案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划拨供地方式: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划拨用地目录供应范围。协议出让供地方式:审查是否符合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审查是否属于《禁止供地项目》和《限制供地目录》范围的建设项目;审查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定额是否符合规定。

二、土地划拨、出让卷宗核查

(一)土地划拨、出让程序是否规范。

(二)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严格执行了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目录和禁供地目录。是否存在修建宽马路、大广场、高尔夫球场、别墅等国家禁止供地的项目。

(四)是否存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及供而未用等土地低效利用或闲置情况。

(五)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是否全部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是否还存在协议出让行为,是否严格执行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相关政策规定。

(六)是否按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收支是否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存在有拖欠、减免或先收后返等现象。

三、土地利用情况核查

(一)是否存在批准农地转用和征收两年以上,仍未实施征地、供地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供地半年、一年、两年后,仍未动工建设的情况;

(三)工业用地是否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后勤服务设施占地是否控制在7%以内。2008年1月以后,对工业企业是否仍在安排绿地指标。

四、登记发证环节核查

对土地登记发证资料重点审查是否违规登记发证,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

(三)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

(四)无合同用地的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

(五)经营性用地未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

(六)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七)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

(八)未办理土使用权登记而进行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

(九)查封登记未解除而进行变更登记的。

五、土地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核查

(一)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二)符合立案标准的是否立案;

(三)是否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对人的处理符合移送条件的是否移送,移送后是否处理到位;

(五)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履行和执行到位。

六、耕地保护工作情况核查

(一)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是否到位,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地块、农户;

(二)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调入的地块、数量和质量是否到位;

(三)补充耕地的位置、数量是否落实,质量是否保证。

七、征地补偿搬迁安置政策执行情况核查

(一)“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二)征地补偿安置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征地补偿费用是否按规定支出和管理,是否足额支付到位;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四)有无因征地拆迁安置引发的土地信访或群体性事件。

八、卫片监测变化图斑核查

(一)调查时,根据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确定土地权属性质;

(二)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每宗地的地类进行调查;

(三)调查建设用地实际用途,审查实际用途与批准的用途是否一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是否一致;

(四)检查建设用地的实际建设的产业是否与批准一致,是否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违背;

(五)核查是否存在未批先用、批少占多、以租代征等土地违规违法行为。违法用地必须查明宗地位置、项目名称、用地单位、面积、地类、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取得方式(“是以租地代征”,还是经过依法征收、方式、协议或批文及时间都要交代清楚)、动工时间、建设状况;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情况。

附件2

土地例行督察地方自查资料清单

一、综合类资料

(一)2011、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土地利用管理年度总结及国土资源管理年度综合报表。

(二)近年出台的与土地管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招商引资、加强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等规范性文件,有关会议纪要。

(三)开发园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设立情况,包括数量、四至、面积、管理方式及土地利用情况等。

(四)2011、2012年在推动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制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产业政策和调控政策执行;征地制度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土地供应利用和盘活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房地产用地调控和监管;严格土地执法监察等六个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五)2011、2012年度国家及省级重点项目清单及相关立项文件。

(六)2012年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土地抵押融资情况报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七)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战略推进情况报告。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资料

(一)经批准的州、县、乡(镇)3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图件及电子数据。

(二)实施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战略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资料。

(三)2011、2012年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批复等相关资料原件。

(四)2008—2012年乡(镇)级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及电子数据。

(五)2011、2012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

三、耕地保护相关资料

(一)2011、2012年耕地占补平衡台账。

(二)省、州、县、乡(镇)4级签订的2011、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台账及卷宗原件。

(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台账及卷宗原件。

(五)基本农田上图报告及基本农田保护档案。

(六)全国土地二次调查成果资料及电子矢量数据。

(七)2010、2011、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报告、图件及电子数据。

(八)耕地补充、基本农田补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涉及的四至范围电子数据。

四、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利用相关资料

(一)2010、2011、2012年度土地审批和征收台帐及卷宗原件;2011、2012年土地供应、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台账及卷宗原件。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耕地开垦费标准、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及基准地价等。

(三)2011、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涉及的勘测定界电子数据。

(四)历年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2012年房地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

(五)2011、2012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动工建设情况。

五、土地执法监管相关资料

(一)2011、2012年土地执法监察台账及卷宗原件。

(二)2011、2012年土地管理涉及的信访工作台账及卷宗原件。

六、卫星遥感监测变化图斑涉及的资料

以宗地为单位,分别组卷(按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规范,注明图斑号)。要求每宗地情况清楚并附具支撑文件或材料。

(一)合法用地必须注明:批地、供地及利用情况。

(二)违法用地必须注明:宗地位置,项目名称,用地单位,面积,地类,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取得方式(是“以租代征”,还是经过依法征收,方式、协议或批文及时间都要交代清楚),动工时间,建设状况,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情况。

注:所有电子数据应为“西安80”或“北京54”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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