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昭通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昭通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旅游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快速、有效地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救助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旅游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云南省旅游条例》、《云南省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反应预案》、《昭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管理规定。
1.3分类分级
旅游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旅游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各类旅游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游安全事故的分级按照《云南省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反应预案》执行。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昭通市内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景区景点,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4.2本预案指导全市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指挥全市各级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应急处置指挥权限。
——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居安思危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有备无患的观念,扎实做好应对旅游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广泛动员的原则。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民兵,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和志愿者队伍参与。
——依靠科技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旅游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1.6相关定义
1.6.1旅游安全事故。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为过失造成或可能造成游客及相关人员伤亡的事故(主要包括旅游交通、火灾、重大旅游节庆活动人员聚集等),以及游客生命、旅游交通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威胁的险情。
1.6.2旅游安全应急处置。指采取应急措施,对旅游安全事故实施应急处置,以消除、避免或减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行为。其中人员生命救助作为旅游安全应急处置的首要工作,是所有交通工具和人员应尽的人道主义和法律义务。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根据《昭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成立昭通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旅发委主任任副总指挥。
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性意见;
(2)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宣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结束;
(4)根据旅游应急工作需要,指挥成员单位开展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接待遣送等善后工作;
(6)负责与毗邻地区搜救部门进行搜救业务联系、协调和交流;
(7)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
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旅游安全应急办”)在市旅发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旅发委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旅发委专兼职副主任和市安监局1位副局长担任。
市旅游安全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编制并定期修订市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县区制定、完善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收集、整理和分析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时的相关信息,并上报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4)协助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处置旅游安全事故,对外通报旅游安全事件的相关信息;
(5)负责旅游安全事故的预警监测、分析、报告和发布工作;
(6)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旅游安全事故处置;
(7)组织成员单位和人员开展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8)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3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3.1市旅发委
(1)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参与旅游安全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
(3)承担市旅游安全应急办日常工作。
2.3.2市安监局
(1)指导、监督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参与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3)牵头负责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3.3市公安局
(1)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行动;
(2)负责现场和相关区域的治安警戒、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3)组织现场及相关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
(4)负责伤亡人员身份确认。
2.3.4市交警支队
(1)负责旅游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和证据收集,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对事故进行处理;
(2)负责交通疏导,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2.3.5市公安消防支队
(1)负责对宾馆饭店、景区景点等旅游接待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导消防问题整改,强化消防措施;
(2)组织消防力量实施灭火行动,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场,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3)组织力量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其他救援工作。
2.3.6武警昭通支队
(1)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紧急救援行动;
(2)协助疏散人员、设施;
(3)协助相关区域的警戒工作。
2.3.7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调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车辆,保障应急人员、物资等运输的路面畅通,参与处置本系统内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
2.3.8市发改委
(1)负责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相关储备物资的调拨和保障工作。
(2)负责旅游安全事故事发地的价费投诉处理和物价稳定工作。
2.3.9市财政局
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2.3.10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景区景点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调查,及时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2.3.11市工信委
(1)负责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问题;
(2)参与工业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3.12市住建局
(1)负责指导景区景点和旅游小镇的防灾规划编制工作;
(2)加强景区景点游览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参与景区景点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3.13市卫生局
(1)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对伤病人员实施紧急处置和医疗救护工作;
(2)组织医院做好伤病人员的接收和救治;
(3)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
(4)做好事故发生后医疗卫生处理及防疫工作。
2.3.14市食药监局
负责组织和指导游客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2.3.15市质监局
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旅游安全事故的安全监察和事故调查。
2.3.16市民政局
(1)负责获救人员救助和接济工作;
(2)协助伤亡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3)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
2.3.17市农业局
(1)参与农业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2)协助组织农业旅游事故现场及周边群众的疏散、撤离;
(3)协助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
2.3.18市林业局
(1)负责森林火灾、火险及野生动物病原体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火险等预警信息;
(2)参与景区景点森林火灾救援工作;
(3)组织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扑火工作;
(4)组织森林公安队伍负责现场警戒和现场人员疏导。
2.3.19市水利局
负责汛情监测和发布,及时提供水文信息,协助做好大坝、库区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20市环保局
(1)负责对旅游安全事故引起的水域、大气等环境污染进行监测、评估;
(2)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源控制和消除工作。
2.3.21市工商局
负责维护旅游安全事故事发地的市场秩序。
2.3.22市民宗局
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2.3.23市教育局
参与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涉及学生、教师等游客的疏散和安置工作,参与安置场所的设置和准备工作。
2.3.24市商务局
负责相关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2.3.25市人民政府新闻办
负责旅游安全事故新闻发布、事发现场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3.26市广电局
负责协助做好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客观报道旅游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相关情况。
2.3.27市外侨办
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涉外协调联络工作,提供相关政策指导。
2.3.28市台办
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涉台(港、澳)协调联络工作,提供相关政策指导。
2.3.29市气象局
(1)负责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
(2)对重大险情或事故地点附近区域提供专题气象预报服务。
2.3.30市防震减灾局
负责提供地震资料信息和地震现场监测。
2.3.31市法制办
(1)协助市旅游安全应急办做好预案制订、修改工作;
(2)负责法律支援工作;
(3)牵头组织法律支援组处理涉外的法律问题。
2.3.32市地方海事局
(1)参与旅游船舶安全突发事件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水域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2.3.33市航务管理处
(1)参与旅游安全事故救援行动,调派附近航道船舶协助应急救援;
(2)负责检查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沉船、沉物标识设置是否符合助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2.3.34昭通供电局
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处置的电力供应保障。
2.4专家组
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建立旅游安全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旅游安全事故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不断提高旅游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市直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快速有效地处置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旅发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市旅游安全应急办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中央、省驻昭单位和昭通军分区、武警昭通支队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旅游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情况。
3.1预测与预警
各县区、各旅游企业要建立旅游安全信息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和初步研判,及时、客观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测分析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游客组成和数量、事故类型,周边的环境、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预测信息确定后,应按照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旅游安全应急办在接到可能发生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后,应立即予以复查、核实,对可能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的,立即向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同时提交专家组进行研判。
3.1.1预测预警系统
依托110、120、122、119、12110(手机短信报警)、96927(旅游投诉)、防洪、防震以及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接处警指挥调度系统,建立旅游应急转报平台。
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旅发委为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接警后应将预警基本情况、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采取的措施等信息迅速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提供持续信息支持和保障,做好接警、处警各项准备工作。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各级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旅游企业的报告,按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根据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并实地了解情况,对可能发生一般(Ⅳ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区应急办同意后,由县区旅游安全应急办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2)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可能发生较大(Ⅲ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报请市应急办同意后,由市旅游安全应急办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3)市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的,由市应急委向省应急办报告,经省应急委同意后,由省级旅游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发布橙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重大(Ⅱ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4)市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的,由市应急委向省应急办报告,经省应急委报请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批准机关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势态,预警信息需要调整和解除的,由原同意发布预警信息的机关批准。
突发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防空警报、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新闻、通信、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有义务按照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或市旅游安全应急办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3.2应急处置
3.2.1事故等级划分
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旅游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3.2.1.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1-2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旅游安全事故;
(2)客车、客船等旅游交通工具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交通工具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旅游安全事故;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旅游安全事故。
3.2.1.2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3—9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旅游安全事故;
(2)其他因重伤过多、影响较大和涉外(港、澳、台)等旅游事故。
3.2.1.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10-29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造成游客6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2)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安全事故。
3.2.1.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造成游客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2)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可能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旅游安全事故。
3.2.2应急等级确定
(1)应急等级一般由市旅游安全应急办值班负责人根据险情报告和核实情况,对照3.2.1应急等级标准进行评估,初步确定应急等级;
(2)值班负责人不能直接判断应急等级的,应立即报告市旅游安全应急办负责人,市旅游安全应急办负责人应根据险情初步评估情况及时确定应急等级,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
(3)市旅游安全应急办负责人无法确定应急等级的,报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领导决定;
(4)应急等级确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应急等级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等级。
3.2.3信息报告
旅游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市旅发委、市安监局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旅游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1)发生一般(Ⅳ级)旅游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市旅发委和市安监局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同时直接向市应急办报告。
(2)发生较大(Ⅲ级)旅游安全事故,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应急办、市旅发委和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市旅发委和市安监局根据旅游安全事故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Ⅱ级)旅游安全事故,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旅发委、市安监局要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相关预案,在40分钟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应急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相关预案规定进行上报。
(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旅游安全事故,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旅发委、市安监局要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市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的意见,报市应急委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按相关预案规定进行上报。
旅游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应坚持重大信息即发即报制度,并视情况或按上级要求执行日报告或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市旅游安全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旅游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有关领导作出的处置旅游安全事故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相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市旅发委和市安监局要及时掌握旅游安全事故信息,对比较敏感的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旅游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事故分级标准的限制。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事故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发生或可能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除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旅游安全事故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市外侨办和市台办要及时向省主管部门报告。
3.2.4分级负责
市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一般(Ⅳ级)旅游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市旅发委进行指导。
一般(Ⅳ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县区的,由市旅发委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2)较大(Ⅲ级)旅游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较大(Ⅲ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州市的,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由市应急委迅速向省应急委报告,请求省级有关部门援助、支持。
(3)重大(Ⅱ级)旅游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特别重大(Ⅰ级)旅游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市应急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采取应急措施,同时迅速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上级预案。
3.2.5先期处置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或即将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确认后,在尚未确定旅游安全事故的级别之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到现场指挥,组织公安、武警、民兵、医疗救护等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向可能波及或受到影响的其他县区通报情况;
(7)迅速向市应急办和市旅游安全应急办报告。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一级政府支持、帮助的,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
(8)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Ⅳ级)旅游安全事故标准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旅游安全应急机构进行指导和协助。
3.2.6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由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市旅游安全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向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视情况,由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到市旅游安全应急办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昭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发展势态,由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必要时,由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现场指挥;
(7)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援助、支持,向周边市、县、区通报情况;
(8)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及时将有关领导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各级政府和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9)保持与事发地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Ⅲ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或达到重大(Ⅱ级)以上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报请市应急委启动市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有关行动方案,责成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指挥机构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本预案启动后,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尽快到达事发现场,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组织指挥游客及相关人员疏散安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保障和支援。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相关应急工作小组。
3.2.7应急行动
3.2.7.1应急总指挥的行动
(1)按照险情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定位置;
(2)按照确定的应急等级,全面组织实施预案;
(3)根据事态发展组织险情评估;
(4)根据险情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调整应急等级,调整应急指挥体系的级别;
(5)指定应急协调人或现场总指挥;
(6)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7)负责应急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必要时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3.2.7.2应急协调人的行动
根据险情初步评估情况和应急总指挥的指示进行应急部署,下达应急指令,组织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展开应急行动。及时掌握应急行动情况,并向应急总指挥汇报。
应急部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动:
(1)要求遇险主体积极自救,并做好配合应急救援准备;
(2)通知相关部门发布通告,必要时实施旅游交通管制;
(3)组织附近力量实施救援;
(4)通知有关救助力量(单位、设施和人员)采取相应行动,包括现场救援、应急支援、后勤保障等;
(5)确定应急通信联络方式。
应急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执行应急行动的单位、工具或人员、行动时间;
(2)搜救对象的名称、种类、主要特征、联络方式等;
(3)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类型,损失和伤亡情况;
(4)指定现场总指挥,确定应急通信联络方式;
(5)初步确定搜救区域、范围及工作任务等。并随情况变化进行补充修正。
3.7.4.3现场总指挥的行动
在未指定现场总指挥前,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总指挥的职责。
现场总指挥组织现场救助力量实施救援:
(1)确定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2)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救助方案,为现场救助力量确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确保其安全;
(4)组织应急行动组和警戒监测组进行应急救援及监测;
(5)协调现场搜救通信。
现场总指挥保持与应急协调人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安排做好现场搜救行动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应急总指挥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参考意见,对结束、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3.2.7.4应急工作小组的行动
(1)综合协调小组:由市旅发委牵头,负责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综合、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工作;
(2)抢险救援小组:由旅游、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供电、水利、防震减灾、安监等部门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支队、民兵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小组:由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病防控等工作;
(4)交通管制小组:由交警、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运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交通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小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游客疏散和安置小组:由民政、公安、旅游、教育、住建等部门组成,负责游客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安置措施,领取和发放生活必需品,保证被疏散安置游客的基本生活;
(7)物资和经费保障小组:由发改、财政、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经费保障,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
(8)应急通信小组:由工信委和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组成,负责保障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9)生活保障小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0)社会动员小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1)调查与评估小组:由安监、旅游、公安、质监、民政、卫生、食药监、防震减灾、气象、保险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旅游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确定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2)新闻报道小组:由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和游客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3)涉外工作小组:由外侨办和市台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外籍游客和港澳台游客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14)气象监测预报小组:由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天气进行综合监测和预报。
(15)善后处理小组:由民政、公安、旅发委、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理遇险人员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接待和安置、遇难者尸体处理、有关费用补偿或赔偿等事项。
(16)法律支援小组:由市法制办牵头,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出具法律意见。
3.2.8应急行动中止或终止
3.2.8.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急总指挥应宣布中止行动。
(1)险情解除,旅游安全事故的危害已控制;
(2)受客观因素影响如恶劣天气等原因,无法进行搜救。
3.2.8.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急总指挥应宣布终止行动。
(1)所有可能区域均已搜寻,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
(2)险情解除,旅游安全事故的危害已消除。
3.2.8.3接到应急总指挥中止或终止通知后,应急协调人、现场总指挥应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中止或终止行动,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交通工具损失情况等。
3.2.9重新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指挥部应重新启动应急程序:
(1)新的证据表明可能有幸存者;
(2)收到报告并经核实,表明重新开始行动可能有效;
(3)宣布“中止行动”后,事件意外发生变化,须对其重新采取应急行动的。
3.2.10应急结束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旅游安全应急办审核后,报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按其对应的应急预案办理。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安全事故中伤亡人员、紧急调集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相应的抚恤、补助或补偿,做好救援物资的保管、登记、发放、使用等工作。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受灾人员安置及转移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工作。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对事件发生现场及时进行清理,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积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保险公司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对拒不履行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义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3.2调查与评估
市旅发委、市安监局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旅游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旅游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明事件性质、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旅游安全事故的机构要及时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旅游安全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恢复重建经费由事发地县区级财政安排,市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和中央财政补助。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鼓励并支持社会公益组织、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救助捐赠工作机构、工作网点和仓储设施,接受社会捐赠。
3.4信息发布
旅游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一般旅游安全事故后,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旅游安全事故的相关情况。
发生较大旅游安全事故后,根据事发地县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省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旅游安全事故的相关情况。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由市级以上政府新闻发言人或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旅游安全事故的相关情况。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或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步工作打算等。
新闻报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尊重事实,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4.保障措施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市工信委会同市旅发委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协调通信部门为应急处置全力提供通信保障。
4.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旅发委等部门要调查、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确定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确保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能正常投入使用。
4.3应急队伍保障
由市公安局、市旅发委、市防震减灾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昭通供电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要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民兵,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
4.4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动态数据库,确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应急期间调用或征用交通运输工具等制度,制定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道路设施受损的抢修保通等保障措施。应急期间,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器材和人员能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4.5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建立动态数据库,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动等方案,认真研究、整合院前急救网络,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
4.6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加强社会面控制,在旅游安全事故现场周围区域开展治安巡逻控制。对重要场所、设施和目标采取严密的警卫措施,严防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乘机捣乱和破坏,及时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
4.7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制定物资调拨、紧急配送和组织生产方案、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方案,建立市和县区物资储备库,加强物资储备,确保处理旅游安全事故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8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积极配合,确定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日常经费保障措施。
4.9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范围、程序,制定相关的保障制度。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市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规划和建设旅游安全事故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城市可将场所的建设与公园、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旅发委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演习并及时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演习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演习前30天报市应急办备案。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旅游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和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常规性培训,并将有关旅游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5.3责任与奖惩
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处理旅游安全事故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旅游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6.附则
6.1本预案由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3应急处置审批表
应急响应启动审批表
表一
呈报单位
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情况说明
(可另附专题说明)
市旅游安全应急办
意见
市应急委
领导批示
应急响应结束审批表
表二
呈报
单位
突发事件处置任务完成情况
(可另附专题说明)
专家组
意见
市旅游安全应急办意见
市应急
委批示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表三
呈报
单位
事由
(可另附专题说明)
通报范围
市旅游安全应急办意见
市应急委批示
应急扩大审批表
表四
呈报单位
应急扩大原由
(可另附专题说明)
市旅游安全
应急办意见
市应急委
审批意见
备注
新闻报道审批表
表五
呈报单位
报道的
主要内容
(可另附专题说明)
市旅游安全应急办意见
市应急委
批示
备注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