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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工商贸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浙安监管办〔2009〕9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工商贸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办〔2009〕9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工商贸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工商贸租赁厂房调查摸底工作。各地要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同时,认真开展工商贸租赁厂房调查摸底工作,主要调查工商贸租赁厂房的建筑年代、厂房设计用途、厂房现有用途、生产产品、厂房安全条件、企业相关证照等,调查重点是城郊结合部厂房、改变用途的厂房、家庭小作坊和年代久远的厂房。
二、开展工商贸租赁厂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工商贸租赁厂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督促、指导出租人或企业对厂房的基础、结构、承重情况、生产布局、生产作业对厂房安全影响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同时,要严厉打击非法建筑出租、危房出租和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出租的行为,严防“多合一”建筑的产生。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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