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出让过程中恶意串标行为处理的答复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出让过程中恶意串标行为处理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13〕602号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出现恶意串标行为处理意见的请示》(金土资〔2013〕6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25条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第3条“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房地产用地出让行为”中的第2款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竞买人资格审查……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前,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加土地竞买”。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出现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肃处理。确定中标、竞得结果无效;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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