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审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审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审查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2〕11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6号)、《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5号)精神和土地出让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出让公告是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对拟出让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指标等土地出让信息告知公众的重大事项,既是政府对拟出让土地提出的开发利用要求,也是土地出让人、受让人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众广泛参与性等特点。土地出让公告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在土地出让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是发布土地出让信息,吸引公众参与土地出让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遏制违法违规出让土地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审查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内容设置
土地出让公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及有关文件的要求。
(一)规范土地出让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住宅用地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政策性住房面积”、“在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公开出让。
(二)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平台。土地出让公告需及时、完整、准确地在报刊等媒体、浙江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公开发布,同一公告在不同媒体、网站所发布内容必须一致。
(三)规范公告发布时间。土地出让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日,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告期内,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公告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四)规范公告发布内容。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目录(2012本)〉和〈禁止用地目录(2012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和国家、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定,并严格实施宗地出让和“净地”出让。
(五)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参加住宅用地招拍挂出让的竞买人应要求其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存在欠缴土地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三、明确土地出让公告审查与监管责任
按照“谁出让、谁公告,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对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审查制度,切实做好土地出让公告审查工作,对本辖区内土地出让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承担违规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责任,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更正。
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土地出让公告的监督检查工作,关注所辖县(市)发布的土地出让公告,发现违法违规的,要及时责令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限期纠正;要不定期组织对土地出让公告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规范操作,切实提高土地出让公告合规性。
省国土资源厅将切实加强对市、县土地出让公告的监督检查工作,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发现公告内容违法违规的,将及时责令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对发布违法违规出让公告且情节严重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12年10月29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