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4〕13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查并转报〈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20年)修编方案〉(送审稿)的请示》(舟政〔2012〕7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3年修改版)(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你市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年,舟山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402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8085公顷,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8000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原则同意到2020年,舟山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8173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7223公顷以内。原则同意舟山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10168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6053平方公里、海域面积4115平方公里。到2020年,舟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范围为16354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782公顷以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594公顷以内。
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你市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及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探索以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到2020年,舟山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5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298平方米以内。
五、加强区域土地利用统筹和管控。你市要充分发挥港口和岸线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同时注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充分利用滩涂资源,适度实施滩涂围垦;坚持大岛建、小岛迁,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节约集约用地,逐步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强化东部旅游诸岛生态保护,协调建设用地与生态用地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率。
六、强化土地用途管制。认真做好与土地调查数据的衔接,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七、合理优化国土空间。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和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条红线,坚持生态和资源保护优先,控制城市建设无序扩展,全力维护“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利用空间格局。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你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在你市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你市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确保目标实现。要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展开宣传,增强公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接受社会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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