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东阳至永康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函〔2015〕57号
颁布日期:2015-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东阳至永康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浙政办函〔2015〕5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金华市政府《关于东阳至永康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金政〔2015〕18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东阳至永康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15〕150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东阳至永康高速公路(以下简称东永高速公路)在通过质量检测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计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事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另行通知。

二、东永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千祥、西溪、方岩和永康东等4个收费站。

三、东永高速公路为经营性项目,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为金华市东永高速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收费期限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财政厅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和我省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测算相关规定审核提出意见,并报省政府审批。

附件:东阳至永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标准和里程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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