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湖州市区重点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湖州市区重点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湖州市区重点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湖州市区重点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湖州市区重点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湖州市区重点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由太嘉河工程、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工程、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三项组成。太嘉河工程、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工程均是国务院批复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中水环境治理引排工程的组成部分,也是《太湖流域防洪规划》中的杭嘉湖地区防洪排涝工程之一。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是国务院批复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中确定的河网综合治理工程之一,也是《太湖流域防洪规划》推荐的流域骨干防洪工程之一。为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12〕1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函〔2003〕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和补偿标准
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意见红线内的土地实施征收补偿(包括设计变更、拆迁安置用地)。
(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12〕19号)规定执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具体为:
1.吴兴区、南浔区和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统一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补偿标准为: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园、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用地4.2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93万元、安置补助费2.27万元);征收林地2.94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35万元、安置补助费1.59万元);征收未利用地2.1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0.99万元、安置补助费1.16万元)。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按2000元/亩收取,由用地业主缴纳。
2.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吴兴区、南浔区和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村工作经费按6000元/亩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给所有者。农用排灌机埠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补偿。
(二)收回国有土地按《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湖政发〔2010〕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三)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渔业水域补偿标准
1.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水域实行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渔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4.5万元/人。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按2000元/人收取,由用地业主缴纳。
2.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渔业捕捞设施补偿:网簖补偿费3500元/条(只),补偿数量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核定的数量为准;搬迁座家船补偿5800元/艘,每户补偿一艘。
(四)临时借用土地补偿标准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借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借用土地补偿费:耕地1800元/亩·年,其它土地1000元/亩·年。借用期限:从借用之日起,不足一年按一年计补,超过一年按实际借用月份计补。
2.借用土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以《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被征收土地上苗、木、物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湖土资发〔2012〕30号)标准补偿,只限当季作物补偿。
(五)零星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未实施征收,但因工程实施后无法耕作的夹心地、边角地由区会同乡镇、项目业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确认,从严控制。经确认的夹心地和边角地在办理相关确认材料后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房屋等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迁范围
征收土地范围以内的所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征收土地范围以外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原则上不予带拆。
(二)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函〔2003〕4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湖政函〔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被拆迁合法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本通知收回国有土地补偿规定执行。
(三)农房拆迁安置用地及安置配套设施标准
1.拆迁安置用地标准
被拆迁农户安置用地由吴兴区、南浔区和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及工程所在乡镇(开发区)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用地面积人均不得超过80平方米(包括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
拆迁安置用地由所在乡镇(开发区)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村镇规划选址确定,安置用地不得选在基本农田内。拆迁安置用地补偿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原宅基地不作补偿。附房拆除的,只作货币补偿。
2.安置配套设施补助标准
集中建房安置用地的“三通一平”等设施配套费为100元/平方米(含水、电、道路、回填及绿化),由乡镇统筹安排。对确实难以集中安置的散户安置,补助“三通一平”(水、电、道路、回填及绿化)等设施配套费为20000元/户。
(四)被拆迁农户的搬迁、过渡、奖励标准
主、附房全部或主房拆迁的搬迁费为200元/人,一人一户的300元;被拆迁户临时过渡费为180元/月/人,一人一户的300元/月。过渡期:按交出旧房之日起计算,自建房安置户按6个月计算,多层住宅安置户按交付安置房钥匙后延伸4个月计算。被拆迁户按时签订协议,按协议规定期限搬迁并交出旧房,奖励3000元/户;仅拆除附房的搬迁费为200元/户,按时签订协议并按协议期限搬迁交出旧房的奖励500元/户。
(五)集体土地上企业的拆迁补偿。拆迁企业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合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权证进行确认,按实际征收的面积进行评估,扣除该面积已支付的集体土地征收款后予以补偿。其它企业建设用地的基础设施根据实际征收面积补偿20000元/亩。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拆迁企业需易地建造的,所需用地和过渡用房由被拆迁企业自行解决。企业搬迁费、过渡费、安装费按评估价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企业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
(六)地上地下各种通讯、电力及其它管道线路的搬(拆)迁工作由项目业主会同各权属单位经现场踏勘、共同商定搬迁方案并按典型设计确定补偿标准。
(七)其他地面建筑物及设施按附件标准及方法补偿。
三、有关要求
(一)征地拆迁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工程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和相关权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其中:土地征用工作按项目(太嘉河工程、环湖河道整治工程、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按本标准与被征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受项目业主委托支付征地补偿资金,并向项目业主交付可使用的土地;房屋拆迁、渔业设施补偿、土地临时借用等政策处理工作由项目业主分项目与吴兴区、南浔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按本拆迁标准分别签订政策处理委托包干协议,各区政府(管委会)按协议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渔业补偿等政策处理实施工作,项目业主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统一结算支付;各类通讯、电力及其它管道线路的搬(拆)迁工作由项目业主分项目与权属单位分别签订搬(迁)包干协议,由项目业主按协议支付补偿金,由权属单位按协议要求负责搬迁,搬迁新址由所在地乡镇、村协助落实。
(二)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太湖度假区段和吴兴区东林石矿区段工程除征地外其他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由项目业主负责。
(三)根据中央投资项目合同及档案管理要求,所有征地拆迁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由实施单位建档归档同时报项目业主备案。
(四)工程所涉长兴县、德清县、安吉县境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五)工程建设期间,如遇相关政策标准调整,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湖州市区重点水利工程其
它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湖州市区
重点水利工程其它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元)
1
预制场(废弃)
平方米
40
在生产按评估价补偿
2
水泥地(晒场)
平方米
40
3
已建房屋基础
平方米
50
4
围墙(含铸铁、铁栏杆)
平方米
80
或评估
5
铸铁大门
扇
400
或评估
6
灶头
单眼
座
500
多眼
座
800
7
挂壁式空调搬迁费
只
250
8
立式空调搬迁费
只
500
9
太阳能热水器搬迁费
只
200
10
水井
口
350
11
化粪池
只
300
12
固定垃圾箱
只
500
13
挡墙护岸(帮岸)
平方米
80
仅限权属归个人的补偿
14
河埠头
个
500
重建不补
15
砂石路面
平方米
30
16
水泥路面
平方米
50
17
沥青路面
平方米
80
18
地界临时开沟
米
4
19
土渠
米
10
20
三面光渠道
米
100
21
涵管
≥60cm
米
120
重建不补
<60cm
80
22
村级自来水管及配套设施
米
40
23
家用水泵及配套管线
台套
200
24
水塔(废弃)
座
50000
含泵房、水池等设施
25
码头(不含吊机)
座
50000
辅助设施协商或评估
26
渡口码头
座
5000
重建不补
27
土窑
只
20000
废弃
28
渔业设施
普通圈养养殖水面
亩
2000
29
特种圈养养殖水面
亩
2800
30
网箱养殖
平方米
40
31
渔塘围堰修筑
米
80
32
渔塘其它设施费
亩
1500
按实际征用面积计算
33
单相电表
只
600
34
三相电表
只
1500
35
水表
只
200
36
表后农用低压线杆
档
600
37
30KVA变压器搬迁(含变压器及设施)
台
3500
每增加10KVA加500元
38
配电房(含配电设施)
座
15000
重建不补
39
小型加工场生产设施搬迁
协商或评估
40
庙宇及其附属物
协商或评估
41
电话机、有线电视移机
门
按当地实际移机费补偿
42
水泥池、污水池、环保池
立方米
按评估价补偿
43
景观绿化
平方米
按评估价扣除青苗补偿款后补偿
说明:1.坟墓搬迁按照湖土资发〔2012〕30号文执行。
2.如遇本标准之外的拆迁补偿内容,通过协商或评估的方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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