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南太湖集聚区管委会 市统计局关于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南太湖集聚区管委会 市统计局关于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南太湖集聚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关于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南太湖集聚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关于《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南太湖集聚区管委会市统计局
为促进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建设,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发展水平,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74号)、《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11〕23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关于浙江省产业集聚区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0号)和《浙江省产业集聚区统计监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浙统〔2011〕84号)的精神,结合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空间布局情况,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核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考评的对象为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各开发主体,包括长兴县政府、吴兴区政府、南浔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考评内容为各开发主体所辖功能区块的建设发展水平与开发主体工作推进水平。考评总分100分,其中建设发展水平50分、工作推进水平50分。
(一)开发主体功能区块建设发展水平考评
从产业优化、要素利用、创新提升、环境保护和建设成效等5方面、共20项指标,对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内五个开发主体所辖的14个功能区块的建设发展水平进行考评。其中,长兴县所辖的功能区块为李家巷新型机电和纺织产业园、雉城工业区;吴兴区所辖的功能区块为织东光伏新能源产业园、临港重型装备产业园(八里店片)、城南工业园;南浔区所辖的功能区块为临沪高性能机电产业园、临港重型装备产业园(旧馆片)、和孚工业区;湖州开发区管委会所辖的功能区块为南太湖生物医药产业园、杨家埠工业区、康山环保新能源产业园、综合枢纽片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所辖的功能区块为长东旅游度假新区(长东片和长西片)。
(二)开发主体工作推进水平考评
从重点工作推进、项目准入、工作联动、统计考核、创新发展等方面,对长兴县政府、吴兴区政府、南浔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等五个开发主体的工作推进水平进行考评。
二、考核评价指标
(一)开发主体功能区块建设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
考核指标体系由产业优化指标、要素利用指标、创新提升指标、环境保护指标和建设成效指标等5个方面构成(附件1)。
根据《浙江省产业集聚区统计监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浙统〔2011〕84号),在各单项指标得分的基础上计算各开发主体的综合得分,按50%的权重系数得出各开发主体年度建设发展水平分值。
(二)开发主体工作推进水平考核评价指标
1.重点工作推进(基本分30分)
(1)规划布局(基本分10分)
根据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按时保质完成所辖功能区城市总体规划、专业园区规划、单元控制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各项规划编制工作,并严格组织实施的,得基本分10分;未完成的,每项规划扣2.5分,直至该项不得分。
(2)基础设施项目(基本分10分)
按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达的年度计划,及时启动开工建设(开工率),得基本分5分;未及时启动的,一个项目扣2分。如累计扣分超过该项基本分,则从总得分中扣除。
按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达的年度计划,按时保质完成投资额、主体形象进度,得基本分5分;未完成的,一个项目扣2分。如累计扣分超过该项基本分,则从总得分中扣除。
未按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年度下达计划开工的项目,扣除开工率、投资额及进度考核两项分数;已开工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仅扣除投资额及进度考核分数。
(3)产业项目推进(基本分10分)
根据《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11〕125号)及年度计划要求,产业项目进入对口专业园区并开工建设的,得基本分6分;超过或未按计划完成的,按项目数占比增减分。
产业项目布点虽在集聚区范围内,但未能进入专业园区且按年度计划开工建设的,得基本分4分;超过或未按计划完成的,按项目数占比增减分。
2.项目准入管理(基本分10分)
进入集聚区各功能区块的产业项目按《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11〕125号)要求完成初审,并按初审意见执行的,得基本分10分;未报初审的,发现一个项目扣5分;未按初审意见执行的,发现一个项目扣5分。如累计扣分超过该项基本分,则从总得分中扣除。
3.系统工作联动(基本分5分)
加强对所辖功能区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实际到位和工作机构健全的,得基本分2分;未确定分管领导或未落实工作机构的,分别扣1分。
及时向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报送材料,并参加相应活动的,得基本分3分;漏报(迟报)材料或缺席活动的,此项不得分。
4.统计工作管理(基本分5分)
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健全统计制度,统计工作规范有序,统计数据质量符合要求的,得基本分3分;制订切实可行办法并对所辖功能区块进行目标考核的,得基本分2分;未形成目标考核办法或未开展考核工作的,分别扣1分。
5.创新发展加分
创新产业集聚区工作,得到中央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或成功申报国家级功能区(高新技术园区等)的,加10分;得到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5分,可重复计分;得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肯定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可重复计分。凡引进世界500强、央企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投资以及国家级科研机构的,每实施1个项目,加5分。
根据各开发主体上述工作完成情况,得出各开发主体年度工作推进水平分值。
三、考评组织实施
(一)考评组织
由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综合考核评价小组,具体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二)考评工作程序
1.自查自评。各开发主体于次年1月上中旬,按照《浙江省产业集聚区统计监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浙统〔2011〕84号),如实填写浙江省产业集聚区统计监测季报和《开发主体工作推进水平考核评分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规定时间内上报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实地考评。次年1月下旬或2月上旬,综合考核评价小组按照考评标准,结合各开发主体的申报材料,赴各开发主体实地考评。
3.综合排序。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会同市统计局,根据产业集聚区各分区开发主体建设发展水平和工作推进情况,形成综合考评结果。
四、考评结果应用
(一)综合考评结果经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于次年3月底前,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通报,并按考评总得分高低依次评出一、二、三等奖各1名进行表彰。
(二)对年度发展水平考评分数排名前二名的开发主体,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土地指标、环境容量配置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年度排名连续两年处于末位,未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对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和环境容量等酌情调减。
五、其他事项
(一)建设发展水平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尚未纳入政府统计制度范围的,以相关行业综合管理部门掌握的情况作为参考依据,个别功能区块因产业导向差异不涉及某些单项指标的,按最大和最小基准值的算术平均数取值,小数点保留两位。
(二)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考核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三)本办法由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根据产业集聚区建设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修改。
(四)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1.开发主体功能区块建设发展水平考核评分表
2.开发主体工作推进水平考核评分表
附件1
开发主体功能区块建设发展水平考核评分表
类别
指标
分值
目标导向
产业优化指标(22分)
1.企业竞争力(入区企业构成及规模)
3
反映各功能区块产业布局优化水平,突出“优、新、高、特”的产业导向,引导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产业竞争力。
2.高效生态精品农业总产值比重
4
3.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
4
4.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5
5.主导特色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个性指标)
6
要素利用指标(22分)
6.功能区块从业人员占开发主体辖区从业人员的比重
5
反映各功能区块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平,引导并促进区内企业高效发展、集约发展的能力,提高投入产出比,提升企业产品附加值。
7.劳动生产率(以主营业务收入计算)
6
8.企业总资产贡献率
6
9.土地建设开发进程(建设面积占功能区块规划面积的比重)
5
创新提升指标(18分)
10.R&D经费支出相当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5
反映各功能区块创新发展潜力,强化创新能力的提升,促进产业集聚区高水平建设。
11.科技活动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重
4
12.每万人从业人员发明专利授权量
5
13.新产品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
4
环境保护指标(19分)
14.主要污染物减排
5
反映各功能区块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共进。
15.单位增加值能耗水平
5
16.单位增加值水耗水平
5
17.废物综合利用率
4
建设成效指标(19分)
18.单位土地面积产业增加值
8
反映各功能区块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增强财政实力、提高居民收入方面的贡献和作用。
19.区内地方财政收入增速
5
20.职工平均工资增速与企业平均上缴税收增速之比
6
附件2
开发主体工作推进水平考核评分表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和方法
实际完成情况
自评得分
考评得分
重点工作推进
30分
(1)各项规划编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并严格实施的,得10分;未完成的,每项规划扣2.5分,直至该项不得分。
(2)基础设施及时启动的,得5分,未及时启动的,一个项目扣2分;按时保质完成投资额和主体形象进度的,得5分,未完成的,一个项目扣2分;如累计扣分超过该项基本分,则从总得分中扣除。
(3)产业项目进入对口专业园区并开工建设的,得6分;产业项目布点虽在集聚区范围内,但未能进入专业园区且按年度计划开工建设的,得4分;超过或未按计划完成的,按项目数占比增减分。
项目准入管理
10分
入区产业项目按要求完成初审并按初审意见执行的,得10分;未报初审的,发现一个项目扣5分;未按初审意见执行的,发现一个项目扣5分。如累计扣分超过该项基本分,则从总得分中扣除。
系统工作联动
5分
(1)领导实际到位和工作机构健全的,得2分;未确定分管领导或未落实工作机构的,分别扣1分。
(2)及时向市集聚区管委会报送材料,并参加相应活动的,得3分;漏报(迟报)材料或缺席活动的,此项不得分。
统计工作管理
5分
(1)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健全统计制度,统计工作规范有序,统计数据质量符合要求的,得3分。
(2)制订切实可行办法并对所辖功能区块进行目标考核的,得2分;未形成目标考核办法或未开展考核工作的,分别扣1分。
创新发展加分
(1)创新产业集聚区工作,得到中央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或成功申报国家级功能区(高新技术园区等)的,加10分。
(2)得到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5分,可重复计分。
(3)得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肯定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可重复计分。
(4)凡引进世界500强、央企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投资以及国家级科研机构的,每实施1个项目,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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