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文号:甬人社发〔2013〕135号
颁布日期:2013-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1档650元/月,2档600元/月,3档550元/月。

二、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1档62600元,2档45600元,3档286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附件。

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

附件:市辖各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1日

附件

市辖各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缴费档次

缴费标准(元)

年龄

1档

2档

3档

60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1周岁以下

55周岁(含本数)以上至56周岁以下

58370

42770

27170

61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2周岁以下

56周岁(含本数)以上至57周岁以下

54340

40040

25740

62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3周岁以下

57周岁(含本数)以上至58周岁以下

50210

37310

24310

63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4周岁以下

58周岁(含本数)以上至59周岁以下

46180

34580

22880

64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5周岁以下

59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0周岁以下

42150

31850

21450

65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6周岁以下

60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1周岁以下

38120

29120

20020

66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7周岁以下

61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2周岁以下

34190

26390

18590

67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8周岁以下

62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3周岁以下

30160

23660

17160

68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9周岁以下

63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4周岁以下

26130

20930

15730

69周岁(含本数)以上至70周岁以下

64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5周岁以下

22100

18200

14300

70周岁(含本数)及以上年龄

65周岁(含本数)及以上年龄

18070

15470

1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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