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衢政发〔2012〕18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
衢政发〔2012〕18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精神,现将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严格执行市区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衢州市区范围内(即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不低于4.2万元/亩。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林果木补偿费,下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2万元/亩。市区征地区片划为四个区片(见附件1)。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见附件2。围墙、晒场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3。
二、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被征地安置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做到“即征即保”。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中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原则上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其他补偿费用实行乡镇(街道)管村用,必须优先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未缴纳的,其他补偿费不得发放到户。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加强政策的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本通知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附件:1.衢州市区征地区片划分
2.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3.衢州市区征地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衢州市区征地区片划分
区片
东
南
西
北
区片一
衢州机场浮石二桥接线
三衢路、
双港大桥
衢江
衢江
区片二
白沙溪
46省道江山港大桥
原浙赣铁路
原浙赣铁路、三衢路
乌溪江
石室二桥及接线
原衢化铁路
衢化北三道
区片三
乌溪江
衢化北三道
原衢化铁路
46省道
乌溪江
46省道
衢州机场
衢江
区片四
区片一至三以外的土地
附件2
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地类
区片
耕地(园地)、
养殖水面、建设用地
林地、
坡园地
未利用地
区片一
7.0
3.5
2.6
区片二
5.5
3.0
2.2
区片三
4.8
2.8
1.8
区片四
4.2
2.6
1.6
附件3
衢州市区征地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或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元)
备注
围墙
m2
20-30
砖砌30元/m2,土筑20元/m2,只按地面上长高计算,地下基础部分不补偿。
晒场
m2
15-25
水泥25元/m2,三合土15元/m2。
蔬菜大棚
m2
5-10
钢架棚、水泥预制棚10元/m2,其他5元/m2。
坟墓
穴
500-800
混凝土、整石800元/穴,其他500元/穴。
水井
口
500-1000
砖石井1000元/口,钻孔摇泵井500元/口,废弃井不补偿。
樟树等
名贵树木
根据规格现场议定或委托评估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