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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修改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衢政发〔2011〕69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修改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衢政发〔2011〕69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对《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衢政发〔2010〕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手续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办理。”
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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