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衢政办发〔2014〕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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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垦造耕地项目数量、质量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垦造耕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垦造耕地资源的日益匮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工作任务和压力越来越大。加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事关耕地保护责任、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粮食生产安全的落实,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确保继续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严格管理,切实加强垦造耕地监管工作
(一)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
加强项目立项管理。垦造耕地立项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项目立地条件和适宜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等资源。严禁将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分布的林地,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以及重要饮水水源地汇水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垦为耕地;避免在“四边区域”、高山顶部、山脊线等生态景观区及生态脆弱区开发。坚决杜绝以垦造耕地为名,擅自毁林开垦。要妥善处理好农村、农民的相关政策关系,对涉及土地纠纷且未解决好的,项目不得立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能实施垦造耕地项目。
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垦造耕地项目由乡镇(街道)、村提出申请,县级国土、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论证,县级政府负责立项审批,报市级国土部门备案。垦造耕地项目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和审计制。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施工,切实提高项目工程质量。
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垦造耕地项目验收由县级政府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开展垦造耕地项目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并作为垦造耕地项目联合验收的重要依据。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由市农业部门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实施。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共同把好项目验收关,确保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准确、建设质量符合要求。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项目,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县级验收通过后,及时报市农业部门申请市级抽查评定、市国土部门备案申请市级抽查复核,县级验收一批,市级抽查复核一批。市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单位,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的抽查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市级抽查复核项目数不低于申请抽查复核项目数的40%;单个项目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必须列入抽查复核范围。抽查复核发现垦造耕地数量不实、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所在地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间该批已验收的项目不得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不得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二)加强垦造耕地质量管理。
垦造耕地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确保数量,提高质量。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切实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土壤地力标准。对项目区地块规模大、地形平坦、水源有保证的,原则上要按照水田标准实施项目建设,提高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全面推广使用本市域范围的畜禽排泄物制成的有机肥,提高新垦造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同时,积极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
(三)加强垦造耕地项目后续管护。
垦造耕地项目验收通过后,各县(市、区)政府及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后续管护工作,实施地力提升工程,指导农作物种植,防止新增耕地闲置抛荒,管护期不少于3年。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督促落实新增耕地的种植管护,落实新增耕地的承包权。积极鼓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主体参与流转经营。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后续管护和地力提升。已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但尚未用于占补平衡的部分旱地,经提升可以达到水田标准的,应尽量完成质量提升工程。
三、完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
(一)明确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条件。
各县(市、区)要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垦造耕地任务。在确保当地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和完成省、市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基础上,补充耕地指标仍有结余的,可以申请指标外调。垦造耕地项目未完成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不得对外调剂。
(二)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
补充耕地指标跨市调剂实行市级统一安排调剂管理。补充耕地有结余的地方,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国土部门向市国土部门提出指标调出申请。市国土部门提出调剂方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未经市政府同意,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跨市对外调剂。
(三)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管理。
对外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市、区),要将80%以上的指标调剂所得资金,纳入造地改田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垦造耕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耕地地力培育、新垦造耕地后续种植、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等工作。
按照“谁行政、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农业等部门应当对下放权限审批事项行使过程中的过错及行政结果承担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对在垦造耕地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将收回委托或下放的有关审批权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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