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绍政办发〔2010〕183号
颁布日期:2010-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83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作出如下通知:

一、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新标准缴费,享受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待遇

2011年1月1日起,符合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条件的人员,按新设标准(E档)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新设E档的缴费标准为26000元,待遇为420元/月。

今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新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缴费和待遇标准

原缴费标准调整为:B档由8000元调整为9000元,C档由13000元调整为14000元,D档由19000元调整为20000元。

原待遇标准调整为:A档由150元/月调整为200元/月,B档由230元/月调整为280元/月,C档由280元/月调整为330元/月,D档由330元/月调整为380元/月。

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享受。

三、有关调标补缴的具体办法

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如愿意重新选择高档缴费标准的,允许在201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新档缴费标准和原档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原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养老保障待遇从办妥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新标准待遇。补缴手续仍以所在行政村为单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2011年1月1日起,符合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条件的人员,按E档标准缴费有困难的,也可按调整后的B、C、D档标准选择其中一档缴费,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条件时,享受相应档次待遇。

四、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渠道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费用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选择A档的人员折算为3年10个月,选择B档及以上的人员统一折算为5年。选择B档以上人员折算后,其与B档间的缴费差额退还给本人。

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符合折算条件的,折算时,需减去已享受待遇的累计金额,再按规定进行折算。

五、其他

(一)被征地农民如符合享受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可同时叠加享受。

(二)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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