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绍兴市区农村土地流转及农业规模经营扶持政策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绍兴市区农村土地流转及农业规模经营扶持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09〕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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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3 | 失效日期:2010-10-28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绍兴市区农村土地流转及农业规模经营扶持政策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91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绍兴市区农村土地流转及农业规模经营有关扶持政策作出如下通知:
一、健全引导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工作,把它作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和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加大典型引导示范,为土地流转营造良好环境。农业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土地流转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的职责;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财政资金支持;国土、劳动保障、金融、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进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相关工作。
二、鼓励支持村级组织引导农户连片流转土地。鼓励村级组织发挥了解本区域土地经营情况和农民流转土地意愿等优势,组织引导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流转土地,新增集中连片流转面积50亩及以上、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的,给予每50亩5000元的奖励;新增集中连片流转面积100亩及以上、流转期限3年及以上的,给予每100亩8000元的奖励,连片流转土地在300亩及以上的村,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三、大力支持各类主体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集中连片受让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凡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级农业主导产业项目优先安排集中连片受让流转土地500亩以上、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临时配套设施的,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多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
四、加大对粮食规模经营的补助力度。积极鼓励和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类专业合作社流转农民土地,发展粮食规模经营。通过引进新品种,改进农作制度,提高种粮效益。凡新流转土地20亩及以上、流转期限3年及以上且早晚稻复种指数170%以上的种粮大户,给予流入方每亩200元的专项补贴;新流转土地100亩及以上、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且早晚稻复种指数170%以上的,给予流入方每亩300元的专项补贴。
五、支持组建土地流转服务组织。鼓励组建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落实专门人员,配备村级土地流转信息员,开展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对外项目推介引进、经营主体资格审查、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建立流转档案、纠纷调处等服务工作。凡按规定成立的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人员落实,职能明确,制度健全,运作规范,作用发挥明显,并通过服务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期限3年及以上的,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六、鼓励发展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各类农业服务组织,通过社会化服务,促进土地季节性流转和规模经营。对运作规范、当年提供“代插秧、代防治、代施肥、代管理、代烘干”服务面积500亩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七、完善农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对招用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年限在10年以上(承包期内)的农民,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部分的一半确定,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承包土地全部流转且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农户,允许按非农户籍参保人员政策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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