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港口局关于下发《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港口局关于下发《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了解掌握上海港航安全情况,规范事故报告程序,加强港航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事故信息报告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2006年3月13日

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

为确保及时、正确地反映港航公共安全状况,为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事故处置提供正确有效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事故信息报告的规定,结合上海港航安全管理实际及各类事故应急处置和和程序,建立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类别

㈠港航范围内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以及财产损失构成重大事故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船舶交通(引航)、港内道路交通事故、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等事故;

㈡客(游)船超载、人员落江等事故(事件);

㈢危险货物落水、泄漏、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

㈣威胁港口设施、船舶、船港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保安事件;

㈤港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

㈥其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险肇事故。

上述事故报告中如涉及中、外重要人士(局级、知名、特殊身份等),涉及要害单位、重要区域的应特别注明。

二、事故报告程序

㈠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类型和发生区域,立即向市港口局局属单位或部门(码头中心、航务处、质监站、港政中心、航道中心,洋山办)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在1小时内填写《港航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表》(附表1),书面上报事故情况,做好事故续报工作。

㈡各局属单位或部门接报事故后应立即向市港口局值班室报告,同时按规定派员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现场初步情况。应在2小时内填写《港航事故信息报送稿》(附表2)报局值班室,并继续做好续报工作。

㈢紧急情况下,事故单位可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态发展直接上报局值班室。

㈣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完成后,局属单位或部门应向市港口局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报送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

三、报告要求

㈠采用一事一报、急事即报、善后续报以及事故发生即报、事故处理续报、事故处毕终报的原则。

㈡港航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全面,信息来源必须客观真实。

㈢电话报告的信息内容必须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部位,类别,遇险人数,简要事故情况和可能造成事故的原因,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报告人姓名和联系办法等内容。

书面报告的信息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性质、经过和发生原因,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处置结果及信息报告所需的其他要素。

㈣局属单位或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汇总上月港航单位上报的事故情况,填写《上海港航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

(见附表3)报局安委办。

四、事故报告处理

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情况,由局安委办按规定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安委办报告。

局安委办将于每月10日前通告上月港航事故情况,每季通报港航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事故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要求。

五、防止信息迟报、漏报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信息迟报、漏报:

㈠超过规定时限2小时,经提醒仍未在指定时间内上报的;

㈡市委、市政府已掌握重要信息,涉及单位未向市港口局报送的;

㈢被新闻媒体如实报道,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而涉及单位未报送的;

㈣符合信息报送范围,涉及单位未及时报送的。

信息迟报、漏报情况经核实后,市港口局安委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事故报告通讯方式

市港口局办公地点:中山东一路13号5楼邮编200002

市港口局值班电话:63391668,传真:63210577

市港口局安委办电话、传真:63212232

航务处值班电话:63938561,33010089,传真:63649935

码头中心值班电话:58403159,58400350,传真:58400120

质监站值班电话、传真:58402467

港政中心值班电话:58406850,传真:58402949

航道中心值班电话:63230206,传真:33130488

洋山办值班电话:68289948,传真:6828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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