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国有土地资产实行授权经营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2-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国有土地资产实行授权经营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通政办发〔2002〕5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增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本运营能力,盘活土地资产,筹措企业改革成本,培育经营公司资产重组、融资和信用担保等能力,现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的意见》(通委发[2000]13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注入国有土地资产办法的通知》(通资委[2000]5号)精神,对国有土地资产实行授权经营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资产实行授权的范围。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注入国有土地资产办法的通知》(通资委[2000]5号)精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范围内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全部实行授权经营,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但对于资不抵债、即将破产的企业,连年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以及土地已抵押且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仍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性质,其土地资产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其按规定处置土地的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企业职工的安置,如单个企业有结余的,可作为授权范围内其他破产企业的人员安置费用。这类企业由各资产经营公司提出名单,经市经贸委、体改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简化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手续,授权经营过程中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实行备案制,即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开具缴款联系单,市财政局备案登记,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出让土地使用证。

三、关于上缴省费用问题。鉴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时间不长,为促进企业改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上注明"企业改制"字样,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省费用的减免申请工作。由市财政局筹措资金备付省费用,待授权经营土地实际发生土地转让行为时,按谁转让谁支付的原则收回。

四、关于契税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规定执行。

五、关于土地出让业务费问题。为支持企业改制工作,在土地资产授权经营过程中不予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市财政局适当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处置业务工作经费。

六、关于授权土地资产的运作管理问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办理出让和资产注入手续后30日内,应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和注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原土地使用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备注栏内注?quot;国有土地资产注入"字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此为依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按规定重新进行评估后,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出租、办理抵押等业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如将土地资产向授权范围以外企业转让,应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实行公开竞价转让,其转让的净增值部分的30%上交市财政,70%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如改变土地用途,应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200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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