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乡镇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政办发〔2003〕6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乡镇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速推进全市城镇化进程,不断改善镇容镇貌,切实维护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宿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乡镇拆迁安置房建设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乡镇镇区一切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组织实施,确需建设拆迁安置房的,一律纳入当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拆迁安置房建设坚持严格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居民入住小区,禁止零星住宅建设。

二、严格选址定点。拆迁安置房用地应按规划确定选址。宿豫新区、宿城新区、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拆迁安置小区分别在顺河镇规划区、通湖大道西侧、南环路以南、晓店镇规划区范围内选址。其他各乡镇原则上规划建设一个拆迁安置小区。

三、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规模。各地根据拆迁总量确定拆迁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和土地供应面积。为节约用地,提倡建设多层公寓,一般以4—5层为宜,控制低层建筑。

四、严格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引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由各乡镇政府对拆迁安置房建设进行统一包装,明确图纸设计、明确质量标准、明确销售价格、明确建设成本,经市县物价、审计部门进行成本和售价核算后,对市内外房产开发公司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由中标单位组织施工。

五、严格控制销售对象。拆迁安置房销售工作统一由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拆迁安置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乡镇的拆迁居民,不是拆迁户的一律不得购买。市区范围属低保对象的拆迁户如购买安置房,则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加强对拆迁安置房销售的审批管理,实行分级审核制度,由所在乡镇政府将拆迁居民的申请购房表汇总上报,由所在县、区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乡镇政府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执行组织实施程序。市县房改部门要牵头做好拆迁安置房指标的申报和分解工作。市县规划、国土部门要及时组织安置小区选址布点和年度用地报批。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过程中的指导服务,安置小区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各项制度,确保建设质量。市县计划部门负责做好立项审批工作。市县物价、审计部门应加强拆迁安置房成本和售价核定工作。各地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各乡镇要严格规范操作,履行审批程序,认真做好年度拆迁安置户统计和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上报工作。

七、实行“零收费”制度。为让利于民,对拆迁安置小区免收市权范围内一切规费,所免规费用于小区内配套建设。

八、实行“阳光”工程。必须切实加强拆迁安置房的规划、招标、销售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增强办事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一律做到“四个公开”,即公开规划设计、公开招标投标、公开销售价格、公开销售对象。严禁假借拆迁安置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同时,努力降低建设成本,降低销售价格,确保绝大多数拆迁居民买得到、买得起安置房。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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