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内非法开采居民区煤柱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内非法开采居民区煤柱的通知

2006-1-4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内非法开采居民区煤柱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是国家实施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首批安排的项目,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最大限度地保护采煤沉陷区居民切身利益不受侵害,依据国家、省关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现将禁止在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内非法开采居民区煤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采煤沉陷区内各矿井的监管力度,认真调查采煤沉陷区内采空区及残留煤柱情况,核准各矿井的开采范围,严格控制开采范围,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监测,对采煤沉陷区内各矿井的采掘工程要按时接测,及时填图,准确掌握矿井生产动态,并按规定按时报送交换图,避免产生隐蔽性和突发性的沉陷破坏,确保沉陷区居民的生命财产不再受损害,保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有统配煤矿采煤沉陷区内留设的保安煤柱和已关闭矿井的管理,对存在非法开采行为的矿井,一经发现,按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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