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关于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元酸和江苏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制药等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关于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元酸和江苏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制药等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政办发〔2003〕139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关于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元酸和江苏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制药等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意见的通知
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元酸和江苏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制药等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五日
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元酸和江苏
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制药等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顺利推进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元酸和江苏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制药等项目建设,切实保护城郊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郊实际,现就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元酸和江苏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制药等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
(一)房屋的拆迁补偿。因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价予以补偿,具体标准参照市建设局淮建发[2002]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装修)补偿,参照市建设局淮建发[2002]11号文件附表一的标准按实给予补偿,因安置公寓房原因而不能搬迁的小型农具等,每户补助500元。
(三)工业企业因拆迁导致停工停产的,按生产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给予补偿;设备的拆除、搬迁、安装等费用,按被拆除生产用房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2%补偿,不需拆迁设备的不补偿。
(四)对住宅用房用于营业的,在不予统一安置的情况下,视同住宅房完全放弃安置给予补助,并适当增加放弃安置补助的标准。即在住宅房完全放弃安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且连续纳税满一年以上的,营业面积部分经营1-2年的,每平方米增加放弃安置补助20元,之后以每两年为一档,每档每平方米增加放弃安置补助20元。
(五)住宅用房搬家补助费按每户3口人以下的,补助300元;4口以上的,补助350元;需过渡的,按两次结算。被拆迁户自行过渡的,按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给予过渡补助。过渡期按18个月计算,基本过渡期按12个月计算,过渡费分两次发放,超过12个月不能回迁的,根据实际超出时间按月计算。住宅用房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腾空住房并交出钥匙的,按不高于3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二、征地拆迁房屋安置
因征用土地需要拆迁住宅用房的,采取统拆统建统一安置公寓房的方式予以安置,地块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确定,房型为5-6层公寓楼房,主要户型的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05平方米和140平方米左右。
(一)安置人口的计算
1、农业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非农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
2、被拆迁房屋家庭的下列其他成员:
(1)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及配偶(不包括在外地定居的);
(2)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
(3)在市区工作,实际居住在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4)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5)征地拆迁通告后出生、婚入、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6)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7)按有关政策规定属于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3、被拆迁房屋家庭的下列成员,不列入安置人员:
(1)租住、借住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的;
(3)计划外生育人口;
(4)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二)安置标准及户型确定
被拆迁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根据应安置人口的人数按每人35平方米核定。被拆迁户中的成员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或独生子女,可每人照顾增加35平方米。安置户型按照被拆迁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加照顾建筑面积之和,与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安置户被拆迁面积低于应安置面积的,该户被拆迁面积作为应安置面积。
(三)安置房的价格
应安置建筑面积内的公寓房价格,按每平方米550元加楼层差价结算;照顾增加的面积和按照最接近原则实际安置的公寓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按每平方米750元加楼层差价结算;因被拆迁户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价结算;实际安置的公寓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拆合法建筑面积的,减少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予以补助,完全放弃安置的,应安置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予以奖励。
三、其它
(一)安置房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由拆迁人帮助办理,有关部门只收工本费,免收其他一切费用。
(二)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工业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安置用地实行征还办法,征还面积以原批准的用地面积为准。
(三)属于违法用地的,不予补偿。
(四)属于拆迁安置建设的,免收建设规费,超面积部分按规定收费。被拆迁企业所建厂房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由拆迁人帮助办理,原已有两证的不收规费。
(五)对城市郊区撤组转户后未给予土地补偿的国有建设用地(居民宅基地)按照市政府淮政发[2002]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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