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2001年8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土地批租专项治理政策意见》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批租专项治理的请示〉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潜在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坚持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行由政府一支笔批地,国土管理部门一个口子供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土地或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提供建设用地。要坚持以供给引导市场需求,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严格控制总量。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计委、经贸委、建设、规划等部门共同编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国土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减少新增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按《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由国土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征地、供地或擅自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征用集体土地。
二、依法规范城镇建设用地的供地方式,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城镇建设用地除国家机关、军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按法律、法规规定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供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控制,其土地价格必须进行评估、确认和报批,向社会公开,并且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土地使用者对出让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依法批准,并按照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房建设用地管理,严格规定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建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房为名牟取暴利。
三、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二级市场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出租、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报经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对本通知下发前,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或用于经营的,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按年缴纳租金。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以及用房屋交易夹带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严禁利用国有划拨土地私签协议,隐形交易,暗箱操作,进行联营联建、联合开发房地产等经营性活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农民将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城镇居民不得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小城镇建设应当在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不得随意侵占农用地,所建项目应当依法明确供地方式。
四、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
市、县(市)、贾汪区要成立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国土管理部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统一征收的未利用土地、统一征用的经营性土地、城市闲置土地,因退二进三、企业破产、产业结构调整需要调整用途的可收购土地以及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单位搬迁等需要重新配置的土地,通过“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等多种形式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及出让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对储备的土地,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指标,计划部门给予相应立项,拆迁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实施前期开发,具备出让条件后,由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市场供求情况,有计划分批次、适量适时地推向市场,实行出让供地。
五、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利用
规划设计条件是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基本前提。要加强详细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提高规划覆盖率及透明度。对近期建设地区、重要地段、成片改造区域必须在一年内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审批下达,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出让、租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按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高度、配套设施等规划要求进行出让、租赁、转让,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规划要求和建设内容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六、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土地,必须进入土地市场交易: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条件的土地;
(二)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竞争性的项目用地;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
(四)实现土地抵押权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
(五)法院判决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已通过准入资格审查、允许入市交易的其它土地。
凡上述进入市场公开交易的土地,应当大力推行土地招标、拍卖供应,经过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择优选择土地使用者。中标者出具中标通知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计划、规划、建设、土地部门应办理相关手续。
七、加强地价管理
市区的基准地价近期内要向社会公布,标定地价要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抓紧进行科学评定。各县(市)、贾汪区,凡未确定基准地价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标准,尽快组织评估确定。建立地价可查询制度,推进地价信息的公开化、社会化。国土管理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土地交易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对于申报土地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
八、加大土地各项收益的征收力度,实行严格“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
土地收益由市、县(市)、贾汪区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进行专户管理。应收取的土地收益,必须按有关规定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违反规定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确有特别困难的,应按照“先交后退、列收列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由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审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九、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领导
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事关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直接影响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配合,协同运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解决深化国有土地改革和运营中产生的问题,国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十、全面开展建设用地的清理工作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面清理建设用地。对已取得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通知书,依法应当采取出让供地的项目用地,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依法补办出让手续。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