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市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试行意见
市政府关于市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试行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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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1-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市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试行意见
(2001年12月2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保障居住安全,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一、拆除住宅房屋安置补偿办法。
根据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徐州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按照拆除合法使用面积拆一还一、有偿安置的原则实行安置卡安置。不按人口,不按户口。
对公有居住房屋,由被拆迁人按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不低于300元/平方米),以实际建筑面积买断原居住房屋产权。买断款在安置卡中扣除,动迁结束后由拆迁人同原产权单位一并结算。
居住户按以下安置办法办理:
1.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合法使用面积1∶1.45的比例折算成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2.按地段货币安置基准价格计算安置卡费用。
3.拆除私房,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新房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52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除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互找差价。
拆除公有住房被拆迁人买断产权的同等建筑面积部分进行产权调换时,不再找差价。
4.拆除未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的连家店的营业部分,按合法营业使用面积1.5倍的住宅面积计算安置卡费用,按照工商部门核准的从业人员数,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为标准,给予一次性三个月的补偿。
5.拆迁人将承担的安置费用以安置卡形式发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房。
6.安置卡费用的结算。以被拆迁房屋地段货币安置补偿结算基准价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减去安置建筑面积产权交换中应由被拆迁人支付的金额为总结算款。公式为:原合法使用面积×1.45×地段基准价格—(原合法使用面积×1.45-原建筑面积)×520元/平方米—产权买断款(或产权交换差价)。
二、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办法。
1.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形式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置被拆迁人。
2.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安置的房屋按商品房价格结算,被拆除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补偿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拆除执行国家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补偿的,其安置补偿款以各占50%的比例分别补偿给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
三、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安置补偿付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扣除应由国家收取的部分土地收益。实行房屋安置的不需扣除土地收益。
四、对被认定为住房特困且经济特困的房屋拆迁安置户,采取异地指定地点安置。拆迁人应当以安置户应得的货币补偿款异地购买安置房安置,安置房最小户型不得小于使用面积34M2,所购房屋面积超过应得货币补偿款购买的面积部分,按规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廉租房标准交纳租金。
五、拆除居住及私有非居住用房的基准价格、过渡费、定附着物、搬家费、奖金等补偿标准执行徐建委发[2000]99号、徐价房[2000]202号规定。
六、被拆迁人临时过渡期间,教育部门应照顾其子女在拆迁地原施教区就近入学,在安置房上房后凭新的房证就近转入新的施教区并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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