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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政府关于修改宿迁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政发〔2004〕170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宿迁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市区拆迁工作顺利开展,使更多的被拆迁户得到妥善安置,结合宿迁房地产市场实际,决定将《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4〕7号)中的第九条第3款:“拆迁补偿费低于4万元的被拆迁户”修改为:“2003年1月以来,拆迁补偿费低于8万元的被拆迁户”。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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