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2002年市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2002年市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5-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2002年市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年5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2002年市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已经2002年4月12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2002年市政重点工程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
为确保市政府确定的2002年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对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按照苏政发[2000]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每亩不低于8000元。
(二)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由拆迁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三)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补偿的费用,由所在区政府包干使用。区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拆迁、安置、过渡工作,并按时无偿让出土地。区政府按照以下方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1.拆除非住宅房屋的,除征地费用外,按照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2.拆除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房屋的拆迁补偿及安置房的建设,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区政府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结合旧村改造,统一组织实施。
(四)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旧村改造及新村建设手续。因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拆迁建设拆迁安置房的,免收地方性规费。
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拆除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及私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执行市政府第78号令《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二)拆除原为居住用房,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由房产部门与承租人签订企业房租约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三)拆除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非居住用房的,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过渡和安置。有条件退后复建和改造的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免收有关费用并从速办理手续。所拆除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注销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对特困企业的一次性补助标准,参照市政府第78号令《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配套文件“评估规则”确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区位划分,商业门面房,产权人与使用人同属一人的,一、二类地段补助标准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三、四、五类地段补助标准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非居住用房,补助标准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同时注销产权。以上补助费用由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
三、因市政重点工程需要迁移的电力、广电、邮电通讯、给排水、供气、供暖、路灯、环卫以及人防工事、树木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一律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时限负责迁建,所需费用自行解决。在期限内施工引起的掘路、占地、砍伐树木、渣土清运,一律免交费用。
四、被拆迁户临时过渡期间,教育部门应当照顾其子女就近入学,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五、市政府确定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拆迁,被拆迁户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建设需要,保证按期搬迁,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按照先拆迁后处理的原则办理。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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