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退耕还林(草)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退耕还林(草)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林业局制订的《全市退耕还林(草)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全市退耕还林(草)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市林业局2003年6月)

为加强林权管理,提高林权登记发证质量,依法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退耕还林(草)工作的全面开展,巩固扩大退耕还林(草)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退耕还林(草)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3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后颁发林权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2]54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指针,全面推动退耕还林(草)工作的开展,依法保护退耕还林(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巩固扩大退耕还林(草)成果,调动全社会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美化四平大地的目标。

二、林权登记发证原则

凡列入退耕还林(草)的地块,一律按林业用地进行管理并发证到位,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㈠申请登记的原则;

㈡所在权和使用权统一与分离的原则;

㈢实地勘测,客观求实的原则;

㈣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㈤按时发证原则。做到当年退耕,当年还林(草)、当年验收、当年发证;

㈥坚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

㈦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

㈧统一规范原则。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和林权登记发证管理信息系统。

三、发证范围

㈠利用非林业用地进行退耕还林(草)的地块;

㈡利用林业用地进行退耕还林(草)的地块;

㈢与退耕还林配套的宜林地造林种草的地块。

四、登记发证的必备材料

㈠林权登记申请表;

㈡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㈢退耕还林(草)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等);

㈣与具有退耕还林(草)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或者具有法定使用权的国有经营单位签订的确定产权关系合同书;

㈤退耕还林(造林还草)设计与准确位置图;

㈥退耕还林(草)验收单;

㈦市、县(区)规定要求的其它必备材料。

五、登记发证的标准

㈠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等数据准确;

㈡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㈢无权属争议;

㈣附图中村明地理坐标,图面注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㈤申请程序合法有效;

㈥符合法地政府的其它规定要求。

六、发证程序

㈠申请。

申请退耕还林(草)者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呈报《林权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1.退耕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还林(草)所有权为同一权利人的,呈报一份《林权登记申请表》;

2.退耕地所有权与该地使用权、还林(草)所有权权利人分离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组织签订林地使用权流转协议,明确产权关系。由各权利人分别呈报《林权登记申请表》;

3.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草)地被蚕食、侵占耕种多年的,退耕还林(草)者必须与具有该林(草)地所有权的法定经营业者(如国有林场),或者林(草)地所有权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耕还林(草)林地使用协议,然后由退耕还林(草)相关权利人呈报《林权登记申请表》。

㈡登记申请初审。

乡镇林业站在受理林权权利人申请初审登记时,按照发证的必备材料进行审查,并按受理亡命申请机关的要求进行实地勘测,协助林权登记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有耕地上进行还林(草)的登记申请,由乡镇林业站初审登记后,呈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登记;

2.使用集体退耕地还林(草)的权利人,申请该地使用权或者林木(草)所有权的,由该用地所有权的权利人签属意见后,经乡镇林业站初审登记,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登记申请;

3.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进行退耕地还林(草),申请人要凭其与具有该林地使用权的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有效的退耕还林(草)合同,向所在地基层林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实审后,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登记。

㈢受理登记申请机关审核。

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要填写《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同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登记发证必备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方案第五条规定的登记发证标准。

㈣公告。

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审查无误后,于10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将申请人申请的权利进行公告。同时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核查。公告的主要内容为申请我名称、所申请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座落、四至、面积(株数)、林种、树种、申请登记类型和权利等。公告期内,有关利害人提出异议的,受理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属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不予核发林权证。对受理登记的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公告无异议的,受理登记机关要及时核发林权证。

㈤核发林权证。

符合林权登记发证标准的登记申请,根据林权权利人申请的不同权利核发林权证。

《林权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利用林权登记发证管理信息系统填发,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发放给林权权利人。

㈥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和林权登记台账。

林业主管部门要按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分别做好《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和《林权登记台账》记载。

㈦存档。

林权登记发证档案要由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设备,接受查询。

存档的主要材料有:1、本方案要求提供的必备材料;2、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3、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和林权登记台账;4、有关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及审查意见;5、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林权登记申请的相关材料和《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登记台账》分别由发证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和集体经济组织(《林权证》持有者所使用的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存档。

七、加强领导

㈠成立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退耕还林(草)林权证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秀才四平市副市长

副组长:刘俊玲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伯军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姜树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范明威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佐良市粮食局副局长

孟繁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周一平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贡久军市林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贡久军,办公室成员:邹振峰、李春山、卞大明、刘明伟。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退耕还林(草)林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坚持政府负责,部门牵头,层层落实任务和责任的原则,加强对退耕还林(草)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

㈡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登记发证质量。

为提高全市退耕还林(草)林权登记发证质量,县、乡、村三级都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退耕还林(草)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组,同时林业部门还要搞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使经过培训的工作组人员能胜任退耕还林(草)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㈢搞好试点。

各县(市)、区政府首先要在1个乡镇搞好试点工作,做好示范,待试点成功后再组织所属乡镇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到现场参观学习,掌握方法,以利于全面实施退耕还林(草)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我市在年内完成退耕还林(草)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通过颁发林权证,以法律文书形式确定林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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